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8日聯合發出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次出臺對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範圍擴大,由原來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微企業,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意味著將有更多小微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切實減輕稅負。
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優惠範圍選定為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主要是基於以下兩點考慮:
一是小型微利企業界定標準,是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法合併”時確定的。這一標準借鑒了國際經驗,還考慮了國家稅收收入和企業利益等因素。這次出臺的優惠政策以這一標準為基礎,能較好地體現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支援力度的政策導向。
二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已做出了明確規定,各級稅務徵管機關只需在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中,根據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界定即可。這樣,該項優惠政策無需制定新的認定標準,便於基層稅務機關操作。
優惠政策從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但現在已經是4月份,會不會對小微企業造成影響?
對此,兩部門相關負責人解釋説,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徵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將在明年5月底前進行匯算清繳,不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從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抗風險能力弱,國家給予扶持是十分必要的。”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表示,小微企業對於促進市場競爭、保持市場活力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大量小微企業存在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與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小微企業活了,整個經濟才更有發展活力,小微企業發展了,才能帶動整個經濟的繁榮。
“小微企業是就業創業的主要平臺,吸納就業的能力強、成本低,通過財稅手段扶持小微企業的發展,更多的是追求社會效益,也是今年實現新增1000萬就業目標的重要舉措。”白景明表示。
記者從財稅部門了解到,為扶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發展,近年來,國家先後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包括: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給予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基礎上,降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自6%和4%統一降至3%;統一併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徵點至2萬元。
營改增過程中,又有230萬戶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由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改為按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稅負降低了40%。同時,國家還實施了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優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印花稅;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主體範圍等。
“在對小微企業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繼出臺以後,大部分小微企業日常經營中所涉及到的稅收都給予了減免。”白景明認為,此次出臺的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對以往小微企業一系列稅收優惠的延續,有利於讓更多小微企業享受到國家的扶持,從而激發整個社會的創業積極性,讓經濟保持發展活力。本報記者 李麗輝 吳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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