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8日印發了《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
該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通知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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