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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明確上海自貿區銀行業監管八項措施

2013-09-29 08:57 來源:經濟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獨家獲悉,經國務院批准,銀監會將於29日發佈《中國銀監會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中外資銀行入區經營發展、區內設立非銀行金融公司以及區內開展離岸業務等8項內容予以明確。

  一是支援中資銀行入區發展。允許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上海本地銀行在區內新設分行或專營機構。允許將區內現有銀行網點升格為分行或支行。在區內增設或升格的銀行分支機構不受年度新增網點計劃限制。

  二是支援區內設立非銀行金融公司。支援區內符合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支援符合條件的發起人在區內申設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支援上海轄內信託公司遷址區內發展;支援全國性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在區內設立分公司;支援金融租賃公司在區內設立專業子公司。

  三是支援外資銀行入區經營。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在區內設立子行、分行、專營機構和中外合資銀行。允許區內外資銀行支行升格為分行。研究推進適當縮短區內外資銀行代表處升格為分行、以及外資銀行分行從事人民幣業務的年限要求。

  四是支援民間資本進入區內銀行業。支援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在區內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援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參股與中、外資金融機構在區內設立中外合資銀行。

  五是鼓勵開展跨境投融資服務。支援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跨境融資業務,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貿易融資、全供應鏈貿易融資、離岸船舶融資、現代服務業金融支援、外保內貸、商業票據等。支援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推進跨境投資金融服務,包括但不限于跨境並購貸款和項目貸款、內保外貸、跨境資産管理和財富管理業務、房地産信託投資基金等。

  六是支援區內開展離岸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在區內開展離岸銀行業務。

  七是簡化準入方式。將區內銀行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 的機構、高管和部分業務準入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報告。設立區內銀行業準入事項綠色快速通道,建立準入事項限時辦理制度,提高準入效率。

  八是完善監管服務體系。支援探索建立符合區內銀行業實際的相對獨立的銀行業監管體制,貼近市場提供監管服務,有效防控風險。建立健全區內銀行業特色監測報表體系,探索完善符合區內銀行業風險特徵的監控指標。優化調整存貸比、流動性等指標的計算口徑和監管要求。

  據悉,以上八項措施是銀監會經國務院批准,落實國務院建設中國(上海) 自由貿易試驗區決定的具體措施。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同時表示,將堅持服務自貿區實體經濟、投資貿易便利化的原則,建立有針對性的自貿區銀行業監管機制和框架。 記者錢箐旎報道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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