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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投保隱瞞職業風險 死者家屬索賠敗訴

2014-04-08 13:12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清遠訊 (記者曹菁 通訊員劉德、鄧洪政)記者昨天從英德市法院獲悉,英德8·27事故中,英德市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一名保安因炸藥爆炸身亡,死者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賠。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保險公司拒賠有理,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保安被炸死 家屬索要保險賠償金

  2012年8月27日,英德市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派被保險人張某隨車押運炸藥、雷管,因炸藥爆炸,造成張某死亡。據悉,英德市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為其員工張某等50人向人壽公司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等保險。張某的法定繼承人向廣東某人壽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保險公司:此“保安”非彼“保安”

  保險公司在接到張某家屬的理賠要求後,經核查發現用人單位給張某投保意外險時明確職業類別係職業代碼190301的保安(即工廠、公司、大樓),而意外事故發生時其實際從事的工作卻是隨車押運炸藥、雷管,工作內容已超出了投保時約定的保安工作職責範圍,遂不予理賠。

  法院:投保未如實告知 拒賠有理

  法院經審理後發現,英德市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為張某投保的職業為保安,職業類別為190301,即保安人員(工廠、公司、大樓等)。2011年9月1日,英德市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與英德市某爆破器材公司簽訂《保安員監炮協議書》,派駐22名保安人員承擔監炮工作。保安的職責為:監督保管員按規定保管、發放爆炸物品,爆破員按規定領取、使用、清退爆炸物品等。

  法院認為,英德市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明知其沒有從事民用爆炸物品工作的特許經營權資質,還與英德市某爆破器材公司簽訂《保安員監炮協議書》。隨後在與保險公司簽訂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一系列險種時,故意隱瞞派遣被保險人從事監炮工作,會造成被保險人意外傷害風險增大的事實。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遂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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