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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倒車撞死女兒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2015-08-05 09:04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父親在倒車時不慎將自己年僅2歲的女兒撞死,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第三者責任?近日,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為該案車禍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同樣屬於“第三者”,保險公司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理賠7萬多元。

  意外??保險公司據協議拒賠

  去年7月,張先生駕駛著自家小貨車到五華縣安流鎮一磚廠運載磚塊時,因避讓耕牛,貨車倒車時右後輪不慎碰撞到自己的女兒小麗(化名),小麗當場死亡。交警部門經過現場勘查,認定此次事故張先生、小麗負同等責任。

  張先生駕駛的小貨車登記在其妻子陳女士的名下,該車購買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等保險項目,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悲痛過後,張先生及其妻子陳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可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保險公司指出,張女士與該公司簽訂的保險協議中有一個條款,其中規定:“對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此次事故中的受害者小麗是陳女士和駕駛員張先生的女兒,該事故屬於強制險保險責任但不屬於商業第三者險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僅在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11萬元,對於商業第三者險則作出拒賠處理。

  協商不成,無奈之下,陳女士只好將張先生和保險公司一併告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女兒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費等33萬多元。

  審理??

  家庭成員是否算“第三者”?

  受害人為投保人和駕駛司機的女兒,其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屬於“第三者”,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獲得理賠?這成了案件爭議的焦點。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條款屬於格式合同,保險公司未提供投保時已向投保人在免賠範圍作出明示的告知義務的證據,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旨在確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時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取救濟,以保護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依據《保險法》第30條規定,“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本案中,小麗在事故發生時是在地面上受到貨車傷害致死,因此,小麗發生交通事故時屬於第三者,肇事貨車造成小麗死亡損失與造成其他第三者損失並無不同,若保險公司因小麗是投保人的女兒就免除責任,有悖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設立宗旨並損害了被保險人陳女士的利益。其次,事故發生後的賠償確認書只是確認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11萬元,而對商業險內未約定是否賠償,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受害人小麗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的理賠責任。

  對於陳女士的精神損失賠償要求,因張先生、小麗承擔同等責任,又屬於親屬關係,故法院對陳女士提出的精神損害費不予支援。

  據此,五華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除了在交強險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外,還應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兩項共7萬多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梅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説案??

  規避道德風險須合法合理

  “保險車輛造成被保險人、本車駕駛員及其家屬人身傷亡的屬除外責任”的免責條款,已成為保險業內的行規。這一條款的設計,目的在於防止騙保的道德風險,但將風險轉嫁給了被保險人,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該案法官認為如此欠妥,不僅法律上無依據,就是情理上也難説得過去。

  法官表示,保險公司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可進行相關的免責條款設計,但應合法合情,更加人性化一點。

  南方日報記者 陳捷生

  實習生 林鈴芳

  通訊員 曹彥 育嬌

[責任編輯: 吳曉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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