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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看點讀懂廣告法修訂草案三審稿

2015-04-21 15:02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20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對藥品、保健食品廣告,養生節目發佈廣告行為,廣告代言活動等作出了更加嚴格的限制。對此梳理出了八個看點。

  【看點1:藥品廣告需顯著標明不良反應】

  三審稿增加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説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

  【看點2:保健食品非藥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三審稿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並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看點3:養生欄目禁發藥品、保健食品廣告】

  三審稿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一句話解讀】一些媒體以健康講座、養生節目等形式變相發佈藥品、保健食品廣告,致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法律設專門條款將有效防止無良商家“忽悠”消費者。

  【看點4:母乳代用品廣告不能“登”上公共場所】

  根據三審稿,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佈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看點5:大眾媒介、公共場所禁發煙草廣告】

  三審稿明確,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佈煙草廣告。煙草製品生産者或者銷售者發佈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製品生産者或者銷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看點6:代言過虛假廣告者或將有三年“禁期”】

  三審稿規定,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一句話解讀】廣告不能想接就接,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應進一步強化,代言活動也應更加嚴格規範。

  【看點7:違法發佈廣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被吊銷】

  三審稿增加規定,醫療機構違法發佈廣告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看點8:部門合力治理違法廣告】

  三審稿明確,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有廣告違法行為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句話解讀】治理違法廣告需要部門聯動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門加強監管外,新聞出版廣電等媒體主管部門也需切實履行對媒體活動的監管職責。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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