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青年夏某到揭陽火車站乘坐火車時,卻發現進出站通道都沒有設立殘疾人無障礙電梯,腿部殘疾的他被階梯擋住進出站都很困難。為此他向多部門反映情況但問題都未得到實質解決。無奈之下,他一紙訴狀將涉案火車站所屬的廣梅汕鐵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回車票費3.15元,並完善無障礙設施建設。前日,本案在廣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沒有當庭宣判,將擇日宣佈判決結果。
投訴無果後告鐵路公司
30多歲的揭陽人夏某身患肢體二級殘疾,因工作需要,他經常要從揭陽火車站乘車去惠州,但揭陽火車站沒有設置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電梯,導致他每次乘車都需要艱難地爬上樓梯。
去年4月底,夏某向揭陽市殘疾人聯合會投訴火車站未設立無障礙通道的情況。不久後,揭陽市殘疾人聯合會答覆稱,揭陽火車站答應將未設置無障礙設施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彙報,並將購置輪椅、擔架以滿足重點旅客的需要。此外,夏某還向揭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投訴該情況,但未收到答覆。
由於揭陽火車站遲遲都未增設殘疾人無障礙設施,夏某無奈之下將該火車站所屬的廣梅汕鐵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回揭陽到惠州的3.15元車票費用,並完善無障礙設施建設,“之所以只要求3.15元退款,這也是象徵性賠償,主要還是希望火車站能儘快設置無障礙通道”。
鐵路公司:火車站通過驗收
前日下午,本案在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廣梅汕鐵路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出庭應訴。庭審一開始,夏某申請法官回避,因為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也沒有無障礙通道,但被法院告知回避理由不成立,院長駁回了其回避申請。此外,夏某還要求更改案由,由之前的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改為侵權責任糾紛,認為涉案火車站侵犯了他作為殘疾人享有無障礙通行的權利。
庭上,廣梅汕鐵路公司辯稱火車站落成于2001年,由於當時設計者考慮不週,沒有設計必要的無障礙設施,給殘疾人旅客帶來了不便,但該火車站是通過驗收的,法律也沒有規定火車站一定要有無障礙設施,且為了能夠改善殘障人士在火車站乘車出行,火車站一直有安排人幫助殘疾人進出站。此外,已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未設立無障礙設施的情況,爭取早日改造設施。
針對夏某要求退回3.15元車票費的請求,廣梅汕鐵路公司沒有同意,認為其已經履行了運輸合同,將夏某安全及時地送到了目的地。
律師:法律未規定公共場所設無障礙通道
據統計,我國殘障人士共有8000多萬,但全國各地專為殘障人士提供的設施建設卻較為滯後,很多地方都未設立無障礙通道。那公共場所是不是有義務一定要設無障礙通道?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指出,火車站、超市等公共場所應為殘障人群平等出行提供便利,但當前我國法律沒有對公共場所設立無障礙通道進行強制性規定,有一些規定也只是散見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上。例如去年10月,陜西就發佈了《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口岸等交通樞紐場所、旅遊景區應當設置無障礙通道,有條件的還應當指派工作人員為殘疾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必要的服務。(記者章程)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