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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國企高管薪酬 待遇就是要動真格

2014-08-19 09:11 來源:北京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昨天上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會議審議了一個“方案”、兩個“意見”,審議通過了一個“意見”、一個“報告”和一項“規劃”,其中頗引人注目的是審議了《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簡稱《薪酬方案》)和《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簡稱《待遇意見》)。

  《薪酬方案》重在約束央企高管的薪酬標準,規範考核內容,《待遇意見》重在規範央企高管的生活待遇、住房用車和職務消費。通過兩項改革力求使央企高管層的薪酬獲取、履職待遇于法有據、公開透明、嚴格監管。由於言必行、行必果之改革氛圍今非昔比,上述兩項改革一經實質啟動,不容有的省、市、縣三級地方繼續敷衍。

  會議所確立的兩項改革之基本原則是:實現薪酬水準適當、結構合理、管理規範、監督有效,對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進行調整。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是改進作風的深化,也是反“四風”的深化,國有企業要做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表率。習近平特別強調:除了國家規定的履職待遇和符合財務制度規定標準的業務支出外,國有企業負責人沒有其他的職務消費,按照職務設置消費定額並量化到個人的做法必須堅決根除。會議建議,《薪酬方案》和《待遇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按程式報批實施。由此,會議向社會所傳達的清晰信號是,上述兩項改革方案、意見已由最高決策層完成頂層設計。

  央企高管層薪酬向民企高管層看齊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一向是央企乃至政府難以面對輿論強烈質疑的主要“痛點”之一,其對央企和政府形象之損傷以及對公平、正義社會理念之侵蝕令人痛心。央企高管層履職待遇缺乏基本約束,由此引發的憤怒已令民意失望至極。由於缺乏規矩抑或規矩殘缺不全還軟弱無力,前中石化董事長陳同海平均每天揮霍公款三四萬元,受到中紀委查處時還恬不知恥狡辯:“每月一二百萬算什麼,公司一年繳稅二百多億,不會花錢,就不會賺錢。”可見,再不嚴肅綱紀,再行拖延對國企高管層的薪酬待遇之嚴厲約束,政府又咋向民眾作出交待?

  各級國企高管層薪酬待遇逐漸失控,從一開始就是國企改革缺乏配套的“副産品”,至於問題的逐步發展、加劇、蔓延和氾濫,則若干時間節點必須提及。經始於1997年的國企“抓大放小”後,“活”下來的要麼是“好國企”,要麼是必須力保的國企,在引進現代企業制度和推行法人治理結構的同時,國企高管層的薪酬開始集體突破社會所能承受的心理底線;2005年前後國企尤其是央企和省級國企較普遍的“集中上市潮”,令國企高管在薪酬待遇上的“自我分肥”近乎徹底失控。

  儘管近十數年來國企獲得大發展、大擴張乃基本事實,但緣于國企高管層“自我分肥”已到了輿論無法容忍之程度,導致這一時期國企的“整體趨好”被薪酬待遇等“局部之壞”抵消殆盡,致使國企社會評價與國企貢獻一路向背而行,迄今未能扭轉。針對央企尤其各級國企高管薪酬及職務消費失控的現狀,從國資委、審計署、財政部再到監察部,甚至包括中紀委,均就約束國企高管的薪酬待遇想過很多辦法,頒行過一系列紅頭文件。2007年,在國資委牽頭下,有關部委還擬定過央企薪酬待遇“五步走”改革方案。2013年國務院頒行《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更把國企薪酬改革列為“收改”之重點。如今,回頭檢視兩項改革之所以每每雷聲大雨點小,關鍵在於缺乏改革必需的權威和頂層設計。

  如今,有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直接力推上述兩項改革,有十八大以來一系列紮實推進的具體改革所形成的改革氛圍、改革壓力、民意認同和初顯成效的改革效果奠基,人們有理由相信,這兩項民意期待已久的改革,現在終於要動真格了。

  錢塘人(上海 學者)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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