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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期待加快稅制改革:個稅別成工薪所得稅

2013-11-19 16:10 來源:羊城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國社科院改革方案建議年所得12萬以上者先行綜合繳稅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此消息一齣,許多納稅人紛紛表示希望能加快改革,改變目前工薪階層成為納稅“主力軍”的不公平現狀,實現個人稅負更加公平。而中國社科院歷時2年多完成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方案則建議,在保持現行分類所得稅制框架基本穩定的前提下,以年所得超過12萬元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為基礎,通過對部分所得項目適用綜合稅率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對已經進入自行申報範圍的納稅人先行實施綜合計徵。

  分類稅制弊端逐漸凸顯

  所謂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從目前國際上的通常做法看,就是對部分應稅所得項目到年終予以綜合,適用累進稅率徵稅;對其他的應稅所得項目則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類徵收。該稅制既可較好地解決分類稅制存在的稅負不公問題,又可根據特定的政策目標對個別所得項目實施區別對待。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類稅制,即把個人應稅收入分為11項,再對應不同的扣除標準和稅率來分別課稅。

  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我國居民收入來源日趨多樣化,分類徵稅模式的弊端開始逐漸顯現,其中一個突出表現是:來源單一的工薪收入因徵稅便捷被從嚴徵管,成為個稅的主要稅源,工薪階層也成為個稅繳納的“主力軍”,以致個稅被公眾調侃為“工薪所得稅”;同時,高收入者由於收入多元化,稅務部門難以徵管到位而得以少繳稅。

  為此,早在“九五”規劃時,國家就提出“建立覆蓋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上,把個稅改革方向明確為將現行的分類稅制改革成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此後這一改革方向被不斷明確。此次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表明我國個稅改革的方向未變。

  期待改革後稅負更加公平

  改革方向明確,但在實踐中,多年來這項改革卻未能取得突破。

  “這些年雖然財稅部門在完善稅制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如加強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的個稅徵管,加大對個人股權轉讓收入、房地産交易等環節的個稅徵管,多次提高個稅費用扣除標準等,但這些舉措都是零敲碎打,改革並沒有實質性的進展。”中國稅務學會理事、中山大學稅收與理財研究中心主任楊衛華教授如此評論。

  但對於《決定》又一次明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楊衛華認為值得期待,因為這屆政府已經把改革視為最大的紅利。

  從公眾的反應看,對於個稅改革也是殷殷期待。林小姐在廣州一家仲介機構從事中層管理崗位,雖然月入過萬,但對這位單親母親來説,仍覺得肩上的擔子很重。“我希望儘快改,這樣我可以增加點錢給孩子買保險,儲蓄教育基金,讓孩子能有更多的保障,”林小姐説,“現在很多人在全國各地購置房産後放租,人家兩套房子的租金收入加起來超過我在廣州一套房子的租金收入,但人家繳的稅反而比我少,因為人家的房子在兩個城市,租金沒有累計,分開算,稅率當然低。這不公平。我對個稅改革的最大期望就是實現稅負公平。”

  公眾期待改革方案落地

  在《決定》又一次明確提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後,公眾的期待能否落地?

  據了解,中國社科院財貿所曾在2011年6月拋出過一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方案,該方案被稱之為“社科院財貿所個稅綜合改革方案”。該方案一亮相,即引來各界廣泛關注,因為這是近年來首個專門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為改革目標、具有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的漸進式個稅改革方案,為該所歷時2年多調研和制定完成。

  據悉,該方案的核心內容是:為避免因所謂徵管條件不到位導致的阻礙,在保持現行分類所得稅制框架基本穩定的前提下,以年所得超過12萬元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為基礎,通過對部分所得項目適用綜合稅率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對已經進入自行申報範圍的納稅人先行實施綜合計徵。在個稅徵管條件和徵管機制逐步完善後,通過積極創造條件實現由初始方案向目標方案的過渡,包括隨著居民收入的增長,適用自行申報綜合計徵納稅人的數量將逐步增加,由此實現新稅制適用範圍的穩定擴張;適時引入差別扣除項目,條件成熟時允許以家庭為單位申報納稅等等。

  人物訪談

  中國稅務學會理事楊衛華:

  個稅改革應有頂層設計

  中國稅務學會理事、中山大學稅收與理財研究中心主任楊衛華教授指出,個稅改革不僅直接關係百姓的“荷包”,更是建立一個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需要。

  羊城晚報:《決定》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項改革將會對經濟社會發展産生什麼影響?

  楊衛華:這項改革如能順利推進,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如完善稅制,公平稅負,增加國家稅收收入,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和社會穩定方面,都會産生積極的影響。我特別想強調的是,推進個稅改革及徵管模式的轉變,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從而達到公平稅負,為我國市場經濟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以調動一切勞動者的積極性。目前我國社會貧富差距不斷擴大,這個問題不解決,最終會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而個稅能夠間接起到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通過調節收入差距來緩和目前由於收入分配不公帶來的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羊城晚報: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一改革目標已提出多年,為何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楊衛華:我認為,既有主觀上的原因,也有客觀上的原因。主觀上看,與個稅收入佔稅收總收入的比重較小(目前在6%左右),調節作用有限而公眾對這項改革的敏感度又很高有關,導致決策層更傾向選擇其他稅种先行改革,如現在正在推進的“營改增”。而對個稅改革,主要是公眾哪方面反響強烈、哪方面不滿就改一下,費用扣除標準從800元一步步提高到3500元就是這樣。沒有一個改革的頂層設計方案,各界對如何分類徵收如何綜合徵收沒有充分的討論,在這種情況下,改革要有實質性進展很難。

  客觀上看,與我國目前的稅收徵管水準有關。儘管近年來我國的徵管水準有了很大的提高,徵管手段也越來越先進,但我國稅收資訊化的路子還有漫長的路要走,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徵稅模式下,如何通過資訊化手段有效地掌控個人全部收入資訊,目前恐怕還沒有絕對的把握。

  羊城晚報:要推進這項改革,突破口在哪?

  楊衛華:我認為還是應該選擇以個人為單位而不是以家庭為單位作為改革的突破口。對個人經常性所得或者勞動所得採用綜合徵收模式,每個月按月預繳個稅,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對於個人的其他收入,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則採用分類徵收模式,我認為財産轉讓所得也應分類徵收,對這些收入一次性徵收,不用匯算清繳。同時,在徵管上,最根本的一點就是要改變稅源監控模式,加強現金管理,減少現金流通。

  相關連結

  個稅改革33年

  1980年9月10日,五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並公佈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自公佈之日起開徵個人所得稅。

  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首次修訂並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個人所得稅法》,將此前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三稅”統一為新的個人所得稅,于1994年1月1日起實施。這次大修訂實現了個人所得稅雙軌制向內外統一稅制的轉變。

  1999年8月《個人所得稅法》被修改,新開徵“儲蓄存款利息稅”。

  2005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對《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並於10月27日通過決議,將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減除標準從800元調整到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高收入者實行個稅自行納稅。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從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將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改為七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同時第一檔稅率由5%降為3%。(記者 艾修煜 攝 記者 嚴麗梅)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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