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廣東等地啟動農村集體土地抵押貸款試點,長期困擾農村金融的抵押物不足問題能否加快破冰引人關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近日在中國農村金融論壇上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依法不能抵押,在規定範圍內試點是可以的,但現在絕對不允許普遍化。
事實上,目前重慶、山東、廣東等多地均在探索農地農房的貨款抵押。今年2月,銀監會就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發文稱,支援在法律關係明確地區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農房等抵(質)押貸款業務。
比如,廣東省下一步將鼓勵各地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宅基地地上房屋所有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抵押貸款試點。
不過,現行的《物權法》和《擔保法》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這使得農地農房抵押貸款面臨著尚難逾越的“法律底線”。陳錫文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作為物權法規定的物權,不能抵押的原因是這兩權同時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體現。而且在當前的土地制度下,農地農房沒有多少流動性,抵押物的變現也存在問題。
陳錫文説,現在沿海發達地區不用抵押的小額信用貸款上限能達到30萬元,但銀行還是對農地農房抵押貸款感興趣,本質上是銀行不想承擔風險,把全部風險都附加在農民身上。
對於農村土地抵押貸款的壞賬風險,作為國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重慶市有關負責人此前介紹説,重慶的做法是給宅基地、農地和林地確權並明晰股份,其中集體所有權佔20%,農民的使用權佔80%,農民能夠將這80%的宅基地和農地的使用權進行抵押。如果出現了壞賬,農民自己的抵押物賠1/3,政府成立的擔保公司幫助賠1/3,另外1/3由商業銀行的壞賬準備金覆蓋。
在不少專家看來,農村金融應該更多地依靠信用貸款和創新金融産品。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認為,土地制度和農村金融的矛盾焦點是土地的使用權能不能抵押,現在一些銀行不需要土地做抵押,採取“訂單農業+保險+信貸+期貨”的模式,以規避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為銀行信貸安全提供保障,相比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擔保是一種産品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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