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察家
那些“房氏家族”的成員通過尋租買了房、升了值、賺了錢,在查處時,就該啟動財産刑的強制執行程式,且不能只收繳當初貪污的錢,其升值所得與房租收入等都應作為違法所得的孳息,一併罰沒充公。
據媒體報道,三年前被微博爆料坐擁11套房産的9“房妹”,其父鄭州某房管局原局長翟振鋒已被河南省高院二審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等六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25年。“房妹”被曝光的11套房産也已被法院認定為違法所得,然而判決生效幾個月過去了,部分涉案房産卻依然在公開出租。
三年前,這個因“戶口在上海松江區,但卻在鄭州一個經濟適用房小區擁有11套房産”的90後女孩在網路上幾乎無人不知。三年過去了,法院的生效判決卻並未讓“房妹”徹底淡出輿論視野。相反,因為部分涉案房産仍在公開對外出租而再次引起公眾的猜疑。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應當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據此,檢察機關在偵查“房妹”父親一案時,沒有理由不對涉案的房産進行查封。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特別是當法院已經判決登記在“房妹”名下的房産係違法所得後,仍有房産在公開對外出租,就顯得更難以理解了。
目前尚不清楚,相關檢察院和法院在辦案過程中有沒有依法查封過“房妹”的涉案房産,更不清楚究竟是誰在出租這些房産,又是誰在收取其房租。但有一點是明確的,那就是:辦案單位應當依法查封這些房産。並且在判決生效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出租和使用這些房産,在判決生效以後則應當立即、無條件將這些房産上繳國庫。具體方式包括將這些房産的産權變更登記為國有或者將這些房産拍賣、變賣,然後將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不可否認,財産刑的執行問題是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個薄弱環節。特別是在沒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中,財産刑的執行往往處於鬆懈、沒人監管、沒人督促的狀態。這導致罰款、沒收財産等附加刑的執行往往難以到位。現實中,有些“房氏家族”的成員,通過尋租買了房、升了值、賺了錢,但最後收繳的卻只是當初貪污的錢。甚至在不少法院,財産刑的強制執行程式被人為擱置,很少啟動。以至於很多犯罪分子根本不把財産刑當回事,甚至有人等著出獄後繼續享用財富。這種現狀如果不加以扭轉,非但造成國庫損失,且無法發揮刑法的經濟制裁和導向作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
就本案而言,如果“房妹”的父親被繩之以法後,“房妹”仍能不受影響地繼續收取房租,那無疑意味著,非但該案沒有因判決生效而畫上句點,受損的社會公平也可能面臨又一次的創傷。涉事法院現在需要做的,不僅是立即終止相關房屋租賃合約,將相關房屋收歸國有,而且需要將這麼多年的房租收入作為違法所得的孳息,一併罰沒充公。
□鄧學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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