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自稱為了幫朋友借款融資,把自己的房子“賣”給擔保公司,不料朋友逾期還不了錢,不知去向,自己被起訴要求騰空房屋。近日,房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孫某稱,2014年4月與劉先生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他已交付完房款,但劉先生一直拒不履行騰房義務。
“之所以簽賣房合同,是為了幫朋友王某借款。”開庭時,劉先生辯稱,去年王某找他借錢,可他手頭沒錢,王某便帶著他來到了原告孫某辦公的地方。孫某是一家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員,他起草好了一份賣房合同讓劉先生簽字,並稱在他這裡借錢從不打欠條,只簽賣房合同,並把合同抵押在了擔保公司。劉先生簽好合同後,孫某往劉先生新辦的農行卡上匯了30萬元錢。劉先生説,其中6萬元作為借款利息他經過第三人賬戶又匯給了孫某,剩餘的24萬元則全部匯給了王某。
由於原告孫某本人並未出庭,與案件相關的多處細節無法進行核實,並且劉先生提出由法院調取銀行監控錄影的申請。法庭宣佈案件需要進一步進行調查,將擇期繼續公開審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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