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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加強並軌後公租房運作管理

2014-07-02 13:22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今天對外發出《關於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作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資格復核制度,不再符合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可繼續承租原住房,同時應調整租金。承租人違反有關規定或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據悉,2013年12月6日,住建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外公佈《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作,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廉租房與公租房平行運作,造成了一些問題。對於因收入等發生變化需要從廉租房對象轉換成公租房對象的,需退出原廉租房保障後再申請新的公租房保障,給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根據《通知》,從2014年起各地廉租房建設計劃調整併入公租房年度建設計劃。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在建項目可繼續建設,建成後統一納入公租房管理。兩房並軌後,主要建設小戶型住房,嚴禁面積超標。

  住建部此次發出意見,就是配合三部委在去年年底共同發出的《通知》進一步落實的具體操作意見。

  根據《意見》,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即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針對由於保障群體不完全一樣,需要分別申請、排隊,導致群眾申請不便的問題,《意見》指出,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受理窗口,方便群眾申請。要明確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審核部門職責及協調機制。落實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和授權審核制度。社會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要納入政府監管。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到市場承租住房的,可按各地原政策規定,繼續領取或申請領取租賃住房補貼。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張鋒向記者介紹,各地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給予安排。要優化輪候規則,堅持分層實施,梯度保障,優先滿足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需求,對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即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依申請做到應保盡保。

  《意見》指出,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示範文本,明確租賃雙方權利義務。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適當低於市場租金的水準確定。已建成並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對已入住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租金水準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對於新增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採取租金減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準先收後返。

  《意見》還提出要強化資訊公開方面的工作力度,各地要全面公開公共租賃住房的年度建設計劃、完成情況、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及退出情況等資訊,暢通投訴監督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為杜絕並軌後公租房的各種欺詐行為,《意見》此次特別強調應對公租房加強使用退出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依合同約定,切實履行對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完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資格復核制度,不再符合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可繼續承租原住房,同時應調整租金。承租人違反有關規定或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本報記者萬靜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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