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通過房地産仲介買房,在支付80萬元房款和1萬元仲介費後得知,賣房人並不是房主。記者昨天獲悉,密雲法院認定仲介存在審查過失,經調解賠償李某4萬元。
2012年初,李某通過房産經紀公司與朱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100萬元購買一套樓房,並向朱某支付80萬元,向仲介支付服務費1萬元。此後朱某一直拖延交房,李某打聽到朱某並不是房屋産權人,遂報案。2013年初,朱某因合同詐騙罪被判12年。
李某認為,房産經紀公司沒有充分審查朱某對該房屋的處分權,造成其遭受巨大損失,起訴索賠房屋差價損失30萬元。
房産經紀公司辯稱,公司已將該房屋沒有房産證明、房屋票據等全部資訊如實告知李某,李某明知朱某只有《房屋預售合同》,公司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房産經紀公司對房産買賣過程中的重要事宜負有更大的審慎義務。該公司未向房地産開發銷售部門查明朱某持有的《房屋預售合同》的真實性,存在明顯過失;而李某明知朱某沒有房産證、房屋票據而仍與其簽訂合同,也存在相應過失。
經過調解,房産經紀公司賠償李某房屋差價等損失共計4萬元。(記者裴曉蘭)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