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上級任用傳統模式
汪玉凱認為,允許獵頭公司等第三方給事業單位選領導,“這是參照企業做法推出的新舉措,開闢了一條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新路徑,打破了傳統的以上級任用為主的做法,意義重大”。
他表示,此舉至少帶來兩大“利好”:有助於事業單位市場化改革;有利於事業單位去行政化。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已於今年1月施行,其中規定“供應商”也就是可以提供政府購買服務的,包括社會組織、企業,還有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這意味著分類改革後,事業單位面臨嚴峻的市場挑戰,要跟社會組織、企業搶市場。所以事業單位必須完成市場化改革,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必須是能人。領導人員的選拔任用路徑放開,會讓事業單位及時補充到新鮮血液”。
他強調,“行政級別化”是事業單位備受詬病的一大主因,“事業單位與企業和政府部門相比,主要優勢在於其提供公共服務的專業化水準,但目前事業單位的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參照政府體制和組織化模式運作。打破領導人員的選拔任用慣例,有利於事業單位去行政化”。
什麼人可以當事業單位領導?
基本條件
1、政治素質好,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2、組織領導能力強,善於科學管理、溝通協調、依法辦事、推動落實,有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工作實績突出;
3、有相關的專業素質或者從業經歷,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
4、事業心和責任感強,熱愛公益事業,求真務實,團結協作,遵紀守法,廉潔從業,群眾威信高。
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於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
基本資格
1、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
3、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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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件來源:華西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