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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將四居室隔成“九居” 拆零轉租每月凈賺兩千

時間:2010-02-03 09:21   來源:揚子晚報

  南京玄武區鄒女士將一套四居室的閒置房租給某公司做員工宿舍,雙方言明只住5人。鑰匙交出去不到一個月,物管就打電話抱怨她房中房客太多,人員複雜,嚴重擾民。鄒女士回去一看,震驚了——四居室的房子竟然被隔成了九居室,住了十幾個人!這些人都跟那家“公司”簽了合同,也交了租金,平均每間每月500元。鄒女士掐指一算,二房東竟憑空賺了2000元。 

  物管來電 房客太吵嚴重擾民

  去年9月,鄒女士在網上發帖出租一套位於小衛街的四居室閒置房。由於房子已經裝修,並且將來還得自住,鄒女士特別在帖中要求“房客素質要高”。幾天后,一個姓倪的男子聯繫到鄒女士。此人自稱是某貿易公司負責人,想租鄒女士的房子給員工居住,並表示,公司是做耗材生意的,員工均是大學生,素質很高。

  次日,倪某來看房,還帶著一個小夥子,小夥子姓徐,據説是經辦人。鄒女士提出:房子不能轉租,不能改變結構,也不能開火,只能當員工宿舍使用,並且不能住太多人。倪某、徐某表示同意。倪某指著朝南的房間對鄒女士説:“我也住這兒,我住這間,另外再住四名員工,差一個房間,能不能把陽臺加個隔斷,弄個房間啊?等租期滿了,我給您拆除!”鄒女士想了想就同意了。

  談攏租金(2500元/月)後,雙方簽訂合同。合同是徐某帶來的,甲方為鄒女士,乙方為貿易公司,鄒女士在合同上簽了字,徐某也作為經辦人在乙方一欄簽了字。鑰匙交出去不到一個月,鄒女士就接到物管電話:“你那房子裏到底住了多少人啊!一天到晚吵個不停,嚴重擾民!業主們意見很大,你是不是搞群租房了?”

  房東驚訝 四室套被隔成九室套

  鄒女士趕緊回房子查看,一進門,她就被眼前的景象震驚了——客廳不見了,原本開闊的客廳豎起石膏板,被隔成四間臥室,陽臺也被隔成一間臥室,等於説,四居室的房子被隔成了九居室!每個房間都住了人,有單身漢,也有周邊高校的同居情侶,加起來足有十多人!

  房客們説,他們在網上看到徐某發佈的租賃資訊,跟徐某簽訂了租賃合同,也付了租金,租金按房間大小分為400元、500元、600元不等。很明顯,徐某當了二房東。鄒女士掐指一算,徐某以每月2500元的價格租下她的房子,再以平均每間每月500元的價格租出去,一個月就能賺2000元!

  雙方和解 合同解除房東為隔斷買單

  2009年10月,鄒女士以違約為由將徐某告上玄武區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徐某清退房客,拆除隔斷,並賠償因更改房屋結構給她帶來的損失及多收的租金合計2萬元。

  鄒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租賃合同等證據,記者看到,這份合同是列印件,第二章旁邊的空白處用水筆寫著“不得轉租”四個字,第五章第一條旁註明“加個隔斷入戶陽臺”。值得一提的是,合同第五章第一條的內容是“為方便居住,甲方同意乙方對房屋進行簡單裝修”。鄒女士説,合同空白處註明的內容都是當時講好的。

  然而,開庭時,徐某卻拿出一份不太一樣的合同——沒有“不得轉租”的字眼,第五章第一條旁僅註明“加個隔斷”,無“入戶陽臺”四字。

  徐某説,鄒女士提交的合同被篡改了,不是原件,他手上這份才是。“我沒有違約,”徐某試圖説服法官,“轉租、加隔斷,並沒有損害鄒女士的利益,她不能因為我轉租的價格高,不服氣,就要解除合同!”徐某同時表示,隔斷是用石膏板做的,根本沒有破壞房屋結構。

  鄒女士否認篡改合同,“我這份是原件,我們當時説得好好的,不可以轉租,只在陽臺加一個隔斷”。

  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由於雙方都願意調解,法官未當庭宣判。

  去年12月29日,法官組織鄒女士和徐某調解。徐某稱,他做隔斷共花了12000元,這筆錢鄒女士得補償給他,另外2000元押金也得退給他,此外再支付2500元違約金及1000多元寬頻費。鄒女士不同意,只肯就陽臺上的隔斷補償徐某2500元,另外再退還押金與寬頻費。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徐某將價位壓到15000元,鄒女士將價位抬到5000元——但差距還是很大。法官又組織了“背對背”調解(即分別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鄒女士退還押金2000元,支付寬頻費1000元,室內隔斷折價5000元,合計8000元。徐某于1月底清退所有房客。目前,此案基本終結。

  事後分析

  一,兩份合同哪份是真?

  由於雙方和解,法官沒有對此做出認定,但其實想搞清楚也不難——兩份合同起初一模一樣,現在鄒女士那份多出幾個字,孰真孰假不得而知。

  可合同真偽就能代表事實真偽嗎?未必!記者注意到,鄒女士起訴前曾上網發帖求助,自稱“簽合同時感覺一些條款有問題,但對方做了解釋,因為一時糊塗,信以為真”,“當時口頭上的一些約定,現在對方不承認”等等。更值得玩味的是,鄒女士在網上搜索倪某的名字,竟發現此人曾因開黑仲介被處罰。以上種種,結合雙方在調解時的讓步,可見事情很有可能是這樣的——雙方簽約前確實説好“不得轉租”,“只加一個隔斷”,但鄒女士沒有寫進合同,發現被忽悠後,自己在合同上加了幾句。

  二,房東為何為隔斷買單?

  從法理上講,只要徐某事先沒徵求鄒女士同意,鄒女士就有權要求他拆除,鄒女士為何不要求徐某拆除隔斷,反而花錢把隔斷買下來呢?法官説,當事人有權這麼做,不好揣測她的意圖。但記者了解到,鄒女士似乎有意將房子出租,畢竟多幾個房間能賺多點租金。

  三,怎樣防範這種二房東?

  一、對租房人提出的合同保持警惕性,特別注意有無“為方便居住,同意對房屋進行簡單裝修”一類條款,防止落入陷阱。

  二、口説無憑,口頭約定全部寫進合同。

  三、如需在合同上刪減或添加內同,記得在更改處簽章。(玄法 陳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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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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