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島內接二連三齣現全家燒炭自殺的新聞,臺灣《聯合晚報》今天發表社論指出:真是太悲慘了,歲末寒冬,一方面是年貨大街、企業尾牙的熱鬧畫面,另一方面卻是貧苦人家過不了年關的黯淡景象。這真是令人十分不忍、十分不安的一種對比。
社論説,全家自殺,如果其中有人倖存,令人不知該為倖存者感到欣慰,或為其失去至親的慘況而更加悲傷。最近這類事件中,有孩子逃出求救稱“爸爸灌我們農藥”的,有家長醒來發現孩子氣絕的,也有年齡大點的孩子機靈報警卻還是眼睜睜見弟妹已隨父母身亡的。不忍卒睹的新聞故事裏,有一種可悲又可恨的情節尤令人不解:那些強令子女一同走絕路的父母,該當何罪?
當然就是殺人罪了,法律而言如此。但誰都知事情沒那麼簡單。有人會憐憫這種父母,畢竟如果孩子死了卻大人獨活,情何以堪。尤其某些文化裏殘存“家人同命”的觀念,令父母覺得理當把孩子一同帶走。法官要對這種本來就不想活了、事後更傷心欲絕的父母判殺人罪,有時難免覺得其情可憫。
但現代社會,切莫再寬容這種父母視孩子為“私産”而自認可處置其生死的觀念了!當代普世的人權平等原則,應優先於傳統長幼尊卑的倫理。刑法對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尚加重其刑;而幼童無保護自己的能力,本來需要成年人格外呵護,如果反遭強令致死,則如此父母豈有“其情可憫”的餘地?尤其如果還發生孩子逃出來求救的情節,可見雖年幼仍有求生意志,大人的悲苦處境以孩子一同陪葬,實在不可給予合理化的藉口。
社論最後表示,自殺者處境堪憐,顯示社會的支援體系不夠,必定是令人覺得苦到“死也沒差”的地步才選擇走上此路。這是整體的社會問題和社會責任,尤其近年來“全家燒炭”的新聞標題不時可見,貧戶的處境絕非執政者雲淡風輕一句“苦民所苦”就可解決。而站在照顧兒童人權的角度,我們尤其要呼籲學校、小區、社工體系特別警覺“高危險群”兒童的生活情境。父母親的“殺人罪”現象存在一天,法官為難,社會也於心不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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