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目前存在哪些問題?加強監管,政府應該如何發力?專家就此接受本報記者採訪。
社會組織重在堅持“非營利性”
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金錦萍博士認為,民政部近期處罰的相關社會組織大都涉及以下違法行為:
第一,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
第二,社會組織違背其宗旨開展活動。成立任何一個社會組織都有其宗旨和目的,例如行業協會、學會或者研究會等。社會組織不應以營利為目的,而應是為了某一公共利益或者會員的共同利益。現有不少社會組織卻漠視社會組織的“非營利性”,走向了非法斂財的一面。
第三,存在權錢交易。這裡的權力不僅僅指政府權力,而是某種公共權力。例如中國電子商會主辦的“315消費電子投訴網”,就是以一種公共權力與被投訴的企業進行交易。
第四,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例如“中國地區開發促進會”案例。
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管核心在於資金相關行為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王名認為,民政部對社會組織的管理主要是在登記註冊方面。在登記註冊的時候,社會組織需要達到一定的門檻。但是在登記以後社會組織一旦有違法的行為,民政部門制裁起來卻有一定難度。
王名認為,社會組織在開展活動中存在違法的行為,但是政府沒有能夠採取有效的監管,一方面的原因在於政府可以採用的手段和工具有限。
他介紹説,在我國,民政部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管理的依據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在管理上是重登記而輕監管,非營利組織登記註冊成功以後,在監管中能用的手段就只有年檢和評估。發現社會組織有違法行為以後,只能在年檢的時候對其作出處罰,比如年檢不合格不予登記,但是它的負面影響可能已經很大了。
至於評估,是個自選項目,很多社會組織希望通過評估得到3A、4A或者5A認證,提高公信力,但是有問題的社會組織可以選擇不參與評估,回避和掩蓋問題。所以,監管的重點應該放在過程中而不是入口,弱化登記而加重監管。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賈西津認為,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管核心在於資金相關行為,一方面是資金的來源,比如募款和商業合作行為,另一方面是運作,比如和商業組織的合作。
降低登記門檻,加強過程中的監管
王名介紹説,對社會組織的管理,國際通用的管理方法有兩種,一種是追懲制,一種是預審制。我國目前採用的是預審制,也就是在社會組織登記註冊的時候比較嚴格。而像英國採用的是追懲制,在登記註冊的時候降低門檻,但是在登記註冊之後加強監管,如果出現違法行為,則實施嚴厲的懲罰。
英國查處有違法行為的社會組織,主要也是通過舉報,他們有遍佈全國的舉報中心,如果接到舉報,會在24小時之內作出反應,對相關組織進行調查,發現違法行為,則會由對議院負責的慈善理事會對該組織進行託管,設定限期改選理事會,一般是在三個月之內。
我國目前沒有託管這樣比較剛性的手段,法律沒有賦予政府這方面的權力。
王名説,今年《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都在討論修訂,目前已經完成討論,上報國務院法制辦。今年討論修訂的相關條例就希望降低登記門檻,加強過程中的監管。
王名認為,除了研究和開發更多的監管手段以外,還應該建立公益舉報和回應系統,對舉報做出迅速有效的反應。現行的舉報就是通過寫信、信訪等手段,不是非常有效,而且反應慢,對於一些影響比較惡劣的事件,等有關部門作出反應,壞的影響早已造成了。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