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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主陷困境,臺商咋避損?

2009-06-15 13:03     來源:廈門網     編輯:張方翼

王乃玲/畫 
  

  買家企業經營惡化,臺企是否有權拒絕發貨?如果對方仍不能提供擔保,臺企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商報記者 | 陳懷安    

  廈門某臺資紡織廠與福建一家服裝公司簽訂了毛料買賣合同,約定向其提供毛料。發貨前,紡織廠發現該服裝公司經營狀況已出現困境。為了保證收回貨款,紡織廠要求服裝廠先提供擔保,但被服裝公司拒絕。服裝公司堅持要求紡織廠按合同規定先發貨。紡織廠老闆、臺商李先生心想:“貨款可能收不回來,我哪敢把貨品發出去?”最近,他特地向法律專家諮詢:紡織廠是否有權拒絕發貨?如果服裝公司仍不能提供擔保,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

  李先生從臺灣到廈門來經商已有五六年。他所經營的這家紡織廠,主要業務是向服裝加工廠提供布料、毛料,規模雖然不算大,但業務量還可以。去年世界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服裝出口行業大受衝擊,李先生的紡織廠也受到影響。“有幾家客戶説倒就倒,貨款都沒清,花了很大力氣去追討,收回的卻不明顯。”因此,從去年底以來,李先生與別人合作小心謹慎了許多。但最近,他還是遇上了一件很棘手的事情。

  2008年12月,福建一家服裝公司找到府來,想向李先生的紡織廠購買一批布料。經過幾次磋商,服裝公司與紡織廠於今年1月份簽訂了一份毛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紡織廠于2月20日前向服裝公司發貨,服裝公司應于收到貨物後10日內支付所有的貨款。

  李先生介紹説,這項業務合同簽訂後,紡織廠都已經備齊了毛料。結果,有行業內的朋友提醒他,與這家服裝公司合作得當心,因為最近那家公司口碑不是很好。聽到朋友的提醒,李先生忙託人調查了解,發現服裝公司的經營狀況果然惡化,已經有連續兩次違約的事實。

  但是買賣合同已經簽訂,不發貨的話,那就是自己違約在先;發貨的話,對方一旦違約,貨款追討無門的滋味可是不好受。李先生進退兩難。最後,經過研究,紡織廠向服裝公司提出要求:先提供擔保後才能發貨。然而,服裝公司並不同意提供擔保:“簽訂的合同並沒有這一條款,憑什麼要求提供擔保?”並且要求紡織廠要按照合同,在規定的時間內發貨,但同樣被紡織廠拒絕。

  雙方由此起了爭議,同時要向法院提起訴訟。李先生諮詢相關律師:紡織廠是否有權拒絕發貨?若服裝公司仍沒有提供擔保或者恢復履行合同的能力時,紡織廠是否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誰來承擔?


  法律點評

  北京東元律師事務所廈門分所 陳華河:

  1、雙務合同中有先行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對方財産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以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這一制度是為了保護先履行一方的利益,避免損害先履行一方的利益的情況。

  《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終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紡織廠已經有確切的證據證明服裝公司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和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情況存在,因此有權中止履行並要求服裝公司提供擔保。

  2、《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終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服裝公司在紡織廠中止履行後,仍沒有在合理的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適當的擔保,紡織廠作為中止履行的一方,依據上述規定,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有過錯的服裝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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