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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印發新“八不準”審計紀律 明年1月起執行

2008-12-10 10:06     來源:審計署     編輯:張方翼

  為從嚴治理審計隊伍,保證審計機關在經費上不依附於被審計單位,2000年初,審計署研究制定了《審計署關於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簡稱“八不準”規定),由審計署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于2000年3月1日起執行。此規定實施8年多來,取得了很好效果,特別是在切斷與被審計單位在經濟福利上的關係、嚴格實行審計經費自理、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維護審計機關廉潔從審的良好形象等方面,效果極為明顯。但“八不準”規定在執行中也反映出有的條款內容不夠完善、與客觀情況不相適應等問題。為此,審計署從今年3月開始,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八不準”規定進行了修訂,修訂後形成了《審計署關於加強審計紀律的八項規定》。這一新“八不準”審計紀律,已經審計署審計長會議審定,並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審核同意。12月5日,審計署發出通知,要求審計署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八不準”審計紀律。

  與原“八不準”規定相比,新“八不準”審計紀律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三點:

  一、將原“八不準”規定中禁止由被審計單位安排住宿和就餐等相關條款合併表述為“不準由被審計單位支付或補貼住宿費、餐費”。原“八不準”規定中有關住宿和就餐的規定有兩條,即“不準由被審計單位安排住宿”和“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請”。這兩條原規定的主要內容在新“八不準”審計紀律中合併表述為“不準由被審計單位支付或補貼住宿費、餐費”,這不僅比原規定更加精煉,而且在原規定食宿費自理的基礎上,增加了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給予的食宿費補貼的規定,這就進一步強化了審計外勤經費自理的要求。

  二、將原“八不準”規定中禁止無償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辦公用品等相關條款合併表述為“不準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辦公條件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原“八不準”規定中有關使用被審計單位的辦公條件的規定,主要是“不準無償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不準無償使用被審計單位的通訊工具和辦公用品”。修改後的條款將使用被審計單位的辦公條件限定在辦理與審計工作有關事項的範圍內,這就劃清了因公使用和非因公使用被審計單位辦公條件的界線,既符合審計法第三十八條“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的要求,又嚴格禁止審計人員非因公使用被審計單位工作條件的行為。

  三、增加了禁止利用審計職權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內部資訊謀取私利等廉政紀律規定。為了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確保審計人員廉潔從審,新“八不準”審計紀律從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審計人員廉潔自律的需要出發,增加了廉政紀律方面的規定:“不準利用審計職權或知曉的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內部資訊,為自己和他人謀利”、“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這些規定對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於進一步規範、監督審計權力的行使和增強審計人員廉政紀律約束。

  新“八不準”審計紀律規定為:

審計署關於加強審計紀律的八項規定

  為從嚴治理審計隊伍,確保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審計人員廉潔從審,審計署機關及派出機構要繼續堅持實行審計外勤經費自理,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八項審計紀律:
  一、不準由被審計單位支付或補貼住宿費、餐費。
  二、不準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辦公條件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
  三、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宴請、旅遊、娛樂和聯歡等活動。
  四、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
  五、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費用。
  六、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
  七、不準利用審計職權或知曉的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內部資訊,為自己和他人謀利。
  八、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以上規定要連同審計(調查)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接受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和審計人員的監督。
  以上規定要向社會公佈,並公佈對違反規定予以舉報的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做如下處理:對有關責任人視違規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侵佔了被審計單位經濟利益的,如數退還,有關責任人所在單位領導登門賠禮道歉。


  有違反以上規定的,審計署有關單位(包括司局、直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審計署派駐有關單位的紀檢組長要認真分析原因,承擔領導責任或有關責任,並向審計署分管領導報告;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派駐紀檢組長要向審計署黨組作出深刻檢查,由審計署黨組給予通報批評,並視情況追究其領導責任或有關責任。發現違反以上規定問題不查處、不報告,甚至包庇姑息和造成惡劣影響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派駐紀檢組長給予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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