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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發關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審計安排意見

2008-09-25 09:56     來源:審計署     編輯:張方翼

  經國務院同意,9月24日,審計署印發了關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審計工作安排意見,提出了審計的指導思想、審計目標、審計範圍和審計重點,明確了審計組織方式,強調了審計的有關要求等。意見全文如下:

審計署關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審計工作安排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關於做好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家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有關法規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制定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審計工作的安排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審計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審計方針,按照“統籌安排、分級負責、把握總體、分頭公告”的原則,立足全局,把握重點,對災後恢復重建物資和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使用和效果,以及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全面檢查國家有關災後恢復重建政策實施與重建規劃落實情況,充分發揮國家審計作用。

  (二)審計目標。掌握災後恢復重建總體情況,揭示恢復重建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提出整改和加強管理的建議,保障資金使用安全、合規、有效,促進災後恢復重建工作順利實施和災後恢復重建目標順利實現。

  二、審計範圍與審計重點

  (一)審計範圍。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實施,包括恢復重建資金籌集、分配和管理使用情況;在總體規劃下專項規劃編制和建設標準確定的合規合理性;國家有關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執行效果;恢復重建項目的確立、實施和建設效果;恢復重建地區建設市場秩序等。

  (二)審計重點。

  1.恢復重建物資和資金籌集、分配和管理使用情況。檢查災後恢復重建物資和資金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是否建立嚴格的使用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規定的渠道和專戶進行管理,管理是否規範有效,是否發生擠佔、截留、挪用、滯留等違法違規問題;審計物資和資金的籌集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公開透明,分配計劃和資金下撥是否及時,是否專款專用,是否符合災區恢復重建要求,有明確意願的捐贈物資和資金是否優先安排用於捐贈者意願項目,是否交叉、重復安排;全面檢查和客觀評價恢復重建物資和資金使用效果。

  2.災後恢復重建政策實施情況。對國家出臺的災後恢復重建稅費優惠政策,金融、土地政策,對口支援政策,産業政策,社會募集政策,轉移安置政策以及其他相關政策的實施效果進行審計,檢查政策是否落實,效果是否良好,各級政府投入是否足額到位,搜尋存在的問題並分析原因,及時提出建議。

  3.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落實情況。按照《國家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重點審計恢復重建工作是否遵循總體規劃要求,是否堅持以人為本,優先安排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是否堅持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是否堅持統籌兼顧,做到重建與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相結合,是否考慮重建需求與資金籌集匹配能力;建設標準的確定是否符合實際,是否滿足相關防震要求,是否體現公平公正原則;重建區選擇與建設是否適宜、適度,是否符合災區民眾生活和生産客觀實際需要,城鎮佈局是否優化,農村建設是否有利於生産發展和方便生活;交通、通信、能源、供水等重要基礎工程是否恢復,生態環境整治及防災減災措施是否有效。

  4.恢復重建工程品質情況。對與恢復重建品質有關的勘察設計、建設管理、施工技術、材料供應、監理控制、竣工驗收等環節進行全面審計,從總體上分析和評價工程品質達標情況。重點關注城鄉住房以及水利、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中小學校、醫院、社會福利院、商業、服務業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工程品質達標情況。重點關注勘察設計是否規範,施工組織是否合理,工程品質監理是否到位,採購的設備材料品質是否符合要求,施工過程中有無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問題。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建設品質問題,要依法追究責任。

  此外,還要關注建築市場規範問題,防止材料價格不合理上漲;關注需求和供給資訊的透明度,促進供需基本平衡,保障災區群眾切身利益;關注土地使用問題,防止亂佔耕地;關注總體規劃實施,防止項目審核把關不嚴,搞形象工程以及超概算、超標準、超面積建設樓堂館所等問題。

  三、審計組織方式

  (一)組織分工。災後恢復重建審計工作由審計署統一領導,按照“統籌安排、分級負責、把握總體、分頭公告”的原則組織實施。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和相關省級審計機關集中組織力量,對災後恢復重建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

  1.審計署負責災後恢復重建審計統籌安排,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具體組織、協調、指導審計署駐地方相關特派員辦事處和地方審計機關開展災後恢復重建審計,對重大特定事項組織專項審計調查,對重大案件組織專項審計,並負責編寫審計資訊、組織審計品質檢查、匯總審計報告等工作。

  2.審計署駐成都、蘭州、西安特派員辦事處負責審計災後恢復重建中央投資和中央投資為主的項目,中央單位、企業投資的項目,跨區域重大建設項目,以及省級人民政府管理、撥付、使用資金情況;根據需要及統一安排,可以延伸審計省級以下政府部門、企業或其他重建項目。

  3.在審計署統一組織下,由北京、上海等19個省(市)審計廳(局)對各自省(市)對口支援的資金和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審計。

  4.四川、甘肅、陜西省級審計機關分別負責組織本省審計機關對轄區內對口支援的資金和建設項目以外其他災後恢復重建資金、項目的審計,原則上實行“上審下”,具體組織安排由當地省級審計機關負責。

  原則上,對中央投資的審計覆蓋面要達到資金量的60%以上,對地方投資的審計覆蓋面要達到資金量的80%以上。各省(市)審計機關要分年度按統一標準向審計署報送綜合審計報告。

  (二)審計方式。災後恢復重建資金量大,建設週期長,任務繁重。為有效開展審計監督,保障資金使用和恢復重建的效果,對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建設項目實施全面、全過程跟蹤審計。

  各地要根據《國家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制定災後恢復重建總體審計方案,並在國家當年下達的災後恢復重建計劃基礎上編制年度審計計劃,遇到審計署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和地方審計機關審計職責範圍交叉等特殊事項,由審計署統籌協調。

  具體審計以重點恢復重建縣為區域,分頭實施,分層匯總,把握總體,突出重點。按照“誰審計、誰公告”的原則,由審計署和地方審計機關定期向社會公告災後恢復重建審計情況,審計署每年向國務院報送一次審計結果報告。

  各級審計機關必需的審計經費列入同級預算。

  四、審計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並要求“舉全國之力多渠道籌集災後重建資金。建立嚴格的監管制度,管好用好捐贈款物”。災後恢復重建社會影響巨大,既關係到黨和政府形象,關係到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也關係到民生民意。審計機關必須依法、及時、有效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責。這既是審計法定職責要求,也是一項政治任務。各參審單位一定要本著對黨、對國家、對人民、對社會、對歷史負責的高度責任感做好這項審計工作。

  (二)把握總體,突出重點。各參審單位要按災後恢復重建總體審計方案要求,對災後重建物資和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全面把握災後重建總體規模,查清建設資金分配使用去向,促進落實災後重建條例、規劃及國家有關政策措施要求,揭露和反映資金使用和建設管理中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重點關注災後重建資金安全有效使用和工程品質等問題。

  (三)精心組織,統籌安排。災後恢復重建審計具有點多、面廣、規模大、時間長、任務重、政策性強等特點。各參審單位要嚴格按照審計署有關要求,統一組織,統一處理標準,分級負責,分頭實施。審計署每年下達災後恢復重建審計計劃,統籌安排審計力量。各審計單位定期向審計署報告審計情況,及時上報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審計署駐成都、蘭州、西安特派員辦事處要組織必要審計力量投入審計;四川、甘肅、陜西和對口援建省(市)的省級審計機關要統籌組織全省各有關地(市)審計力量投入審計。專業審計力量不足時,可從社會上聘請必要的相關專業人員和仲介機構參與審計。

  (四)搞好審前培訓,明確審計要求。為搞好災後恢復重建審計工作,審計署將根據審計工作方案和年度審計計劃,適時開展審前培訓,參與審計的審計署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投資處長、省(市)審計廳(局)投資處長和地(市)審計局長及各項目主審都要參與培訓,明確審計思路,了解審計要求,熟悉審計方法。

  (五)加強品質控制,防範審計風險。各參審單位要加強災後恢復重建審計的組織和管理,保證審計品質,防範審計風險。要嚴格執行審計署《審計項目品質控制辦法》(試行)的規定,確保審計報告和審計資訊反映的問題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數據可靠。

  (六)加強廉政建設,做好保密工作。災後恢復重建審計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審計任務,各參審單位要認真負責,在全面做好審計工作的同時,加強廉政建設和保密工作。審計組長是廉政和保密的第一負責人,審計人員要嚴格遵守審計紀律和有關廉政規定,維護審計人員良好形象;要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擅自對外公佈審計情況或審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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