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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批准審計署“三定”規定

2008-08-11 13:03     來源:審計署網站     編輯:張方翼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印發了《審計署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了審計署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審計署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審計署,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職責。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品質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中央國有資産、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國務院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財務收支,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佔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産、負債和損益。

  6.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國務院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部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署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産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地方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負責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十)組織審計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産、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資訊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國家審計資訊系統。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審計署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經濟責任審計司)。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保衛、信訪、政務公開和資訊化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劃;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聯繫特約審計員;起草經濟責任審計行政法規草案,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中央有關部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工作。

  (二)法規司。

  承擔有關法律法規草案、規章制度、審計準則和指南的起草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財政審計司。

  組織審計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省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司。

  組織審計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聯繫協調派出審計局的審計業務工作。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

  組織審計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産投資審計司。

  組織審計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金融審計司。

  組織審計中央國有金融機構和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佔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産、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企業審計司。

  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佔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産、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社會保障審計司。

  組織審計國務院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國務院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外資運用審計司。

  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境外審計司。

  組織審計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産、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二)國際合作司。

  組織開展與外國審計機關和國際審計組織的交流和合作,開展對外宣傳,負責外事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司。

  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派出審計局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派出審計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審計署機關行政編制為682名。其中:審計長1名、副審計長4名,總審計師1名(副部級),司局級領導職數102名(含派出審計局領導職數60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辦公室領導職數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審計署跨部門設立派出審計局。派出審計局根據審計署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派出審計局人員有權列席、參加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關會議。被審計單位應為派出審計局提供必要的、長期使用的辦公用房和其他辦公設施。

  (二)審計署跨地區派駐審計特派員辦事處,行政編制為2710名。審計特派員辦事處根據審計署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三)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黨委為主的體制。省級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審計署的意見。審計署要協助省級黨委加強對省級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四)審計署審計長擔任聯合國審計委員會委員期間,審計署承擔相應的審計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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