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加強醫療機構含興奮劑藥品使用管理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醫療機構
含興奮劑藥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衛辦醫發〔2008〕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反興奮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為此專門下發了《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貫徹實施〈反興奮劑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4〕35號),對醫療機構加強含興奮劑藥品管理提出了相關要求。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做好奧運期間醫療保障工作,現就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含興奮劑藥品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反興奮劑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做好含興奮劑藥品使用管理工作。要確定專門部門和專職人員負責含興奮劑藥品管理,並充分發揮臨床藥師對含興奮劑藥品使用的指導作用。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含興奮劑藥品使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特別是奧運賽區城市的省市兩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重點加大對承擔奧運醫療保障任務的醫療機構的監督和指導,確保奧運期間運動員的用藥安全。
三、醫師在開具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藥品(見附件)處方時,應當首先詢問患者是否為運動員身份。為運動員開具處方,應當首選不含興奮劑藥品;確需使用的,應當充分告知藥品性質和使用後果,在運動員按照國務院體育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取得同意使用的證明後,方可為其開具含興奮劑藥品的處方。急診情況使用含興奮劑藥品前,要取得運動員簽字的知情同意書。
四、承擔奧運醫療保障任務醫療機構的醫師在開具含興奮劑藥品處方前,要充分核實患者是否為奧運會運動員身份。在為奧運會運動員開具的處方右上角要用紅色字體註明“奧運會運動員”,如所開具的藥品中含有興奮劑藥品時,還要用紅色字體註明“含興奮劑藥品”。為奧運會運動員開具的處方要單獨保存備查,在奧運會結束後按照有關規定銷毀。
五、醫療機構藥學部門,特別是承擔奧運醫療保障任務醫療機構的藥學部門,在調劑處方藥品時要加強對處方的審核。發現含興奮劑藥品處方且患者為運動員,特別是奧運會運動員時,應當與開具處方的醫師進一步核對,經確認無誤後,方可調劑含興奮劑藥品,並向運動員提供詳細的用藥指導。
附件:關於公佈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藥品名單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08〕85號)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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