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等印發《無煙醫療衛生機構標準(試行)》
衛 生 部
文件
全國愛衛辦
衛婦社發〔2008〕15號
關於印發《無煙醫療衛生機構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愛衛辦,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衛生局、愛衛辦,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更好地開展控煙履約工作,推進無煙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8條履約準則——《防止接觸煙草煙霧準則》要求,在中國控制吸煙協會和中國醫院協會多年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我們組織制定了《無煙醫療衛生機構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在創建無煙醫療衛生機構中遵照執行。
衛生部 全國愛衛辦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無煙醫療衛生機構標準(試行)
一、成立控煙領導組織,將無煙機構建設納入本單位發展規劃;
二、建立健全控煙考評獎懲制度;
三、所屬區域有明顯的禁煙標識,室內完全禁煙;
四、各部門設有控煙監督員;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和教育;
六、明確規定全體職工負有勸阻吸煙的責任和義務;
七、鼓勵和幫助吸煙職工戒煙;
八、所屬區域內禁止銷售煙草製品;
無煙醫院在此基礎上還要符合以下標準:
九、醫務人員掌握控煙知識、方法和技巧,對吸煙者至少提供簡短的勸阻指導;
十、在相應科室設戒煙醫生和戒煙諮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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