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圖片新聞

新疆消費者稱喝康師傅水被灼傷 法院判康師傅無責

2008-12-17 14:58     來源:-- 台灣網     編輯:張方翼

  台灣網12月17日消息 據“中國財富”雜誌報道:10月8日,新疆一消費者喝了一口“康師傅礦物質水”,被灼傷了嘴的事件經《新疆法制報》報道後,迅速被各大媒體及網路轉載,成了所謂康師傅“水源門”事件後的一個“品質門”事件,康師傅産品品質亦成了公眾關注的目標。日前,記者看到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水民—初字第1804號》,從而了解了事件的結局。

  這名消費者的確在喝了用康師傅礦物質水瓶盛放的液體後,口腔被灼傷。事後,向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第一被告冷飲攤點的經營者,與第二被告新疆頂津食品有限公司(康師傅的下屬公司)賠禮道歉,支付醫療費700元,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康師傅在庭審時的辯論中表示:康師傅整個生産過程都有嚴格的控製程序和標準,不可能生産出具有腐蝕性的産品。市場上常有假冒康師傅製造的偽劣産品在侵害消費都的權益,從本案産品內裝液體具有濃烈香蕉水氣味以及原告口腔灼傷等因素判斷,如此損害消費者健康的産品絕對不是該方生産的;原告飲用的瓶裝水在其開啟前是否就已經開啟不能確認;據了解,華淩商貿城內工作人員經常使用已廢棄空瓶盛裝香蕉水和油漆。康師傅據此認定原告飲用的液體不是康師傅生産的礦物質水。康師傅並提供了各類檢驗報告及工藝流程圖等相關文件。

  烏魯木齊市磨溝區人民法院經過庭審,查明原告(消費者)購買的“飲用水”與康師傅瓶裝水在瓶中的水位不一樣,且查明第一被告(攤販經營者)銷售給原告的“飲用水”,與其提交法庭的康師傅供貨之飲用水標簽上生産地址不一致,據此做出判決。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水民—初字第1804號》判決書認定:“被告(攤販經營者)對原告因該事件上遭受的相關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頂津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援。被告頂津公司的辯稱合理有據,本院予以採納……判決如下:一、被告(攤販經營者)賠償原告醫療費150元;二、被告(攤販經營者)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據記者從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判決書已生效,並已執行完畢。

  記者就此採訪了康師傅飲品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黃國書,他表示,康師傅礦物質水與國內各大品牌的瓶裝水一樣,是規模化自動化流水線生産而不是手工的小作坊,每天每個批次的流水線生産的瓶裝水有數萬瓶,根本沒有可能單獨一瓶水在生産中發生嚴重品質事故。黃國書説,本案結果康師傅之所以一直沒有公佈,是因為康師傅只願默默地以最好的品質服務於消費者,濁者自濁,清者自清。康師傅始終視消費者為上帝;雖然這位消費者被灼傷與康師傅無關,但他還是要代表康師傅對那位不幸被灼傷的老人家表示深深的同情和慰問。(正聲)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責編信箱:tsfwzx@taiw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