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福建省促進閩臺農業合作條例》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經依法登記的臺灣同胞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産品加工業、農産品自産産品零售業、農業機械的生産和銷售、農産品和農業技術進出口、農業科技交流和推廣、觀光農業等。
此外,臺灣同胞還可以代理農業招商業務,參與舉辦農業經貿活動,開展農業項目的策劃、諮詢和培訓等。(記者 洪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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