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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臺民事訴訟文書如何送達

2008-04-30 10:53     來源:廈門網     編輯:張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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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4月24日21:47
諮詢者:臺屬劉先生


  自述:我有一個表舅定居在臺灣。他在廈門的房産由政府代管著。兩年前,他委託我的表姨代他收回房産,辦了一份證明書,經過臺北地方法院所屬的民間公證人認證,由海基會寄到福建省公證員協會,再由協會出證明,費了很多週折。聽説最高法院發了一個規定,今後兩岸的民事訴訟文書可以直接送達了,我想知道詳情。
  

  作者:商報記者張黎禎 通訊員鄭金雄
    
  兩岸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一直困擾著當事人。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並於4月23日實施。據廈門市中級法院有關法官解釋,這將在很大程度上緩解兩岸法院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問題,增強臺胞依法維權的意識和信心。


  由於眾所週知的原因,兩岸法院審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如何相互送達的瓶頸問題。據統計,大陸法院受理的涉臺民事案件80%無法送達;臺灣地區法院目前積壓的需要向大陸當事人送達的訴訟文書也高達數千件。由於民事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當事人,相關案件難以開庭審理,致使兩岸許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難以行使,實體權利經常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


  廈門市中級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劉友國説,廈門市中院在早些年就嘗試運用向臺灣當事人在內地的親友送達,向進入大陸的被告公司職員送達,通過郵寄送達,發傳真、電話通知等各種手段進行送達。送達方式雖然得到了相當部分當事人的認可,並到庭應訴,但仍然有相當部分當事人不予認可,有25%左右的涉臺商事糾紛案件需要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來解決送達問題。


  針對臺屬劉先生問及的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問題,廈門市中級法院答覆説,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這項司法解釋,在“一中”原則下,具體有這幾項內容:


  一、送達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


  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反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授權委託書、傳票、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支付令、決定書、通知書、證明書、送達回證以及與民事訴訟有關的其他文書。


  二、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居住在大陸的,受送達人不在大陸居住,但送達時在大陸的;當事人及其有權簽收人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2、郵寄送達:受送達人在臺灣地區的地址明確的;3、電子方式送達:受送達人有明確的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4、按照兩岸認可的其他途徑送達;5、公告送達:採用上述方式不能送達或者臺灣地區的當事人下落不明的。


  三、送達簽收人


  由有權簽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由本人簽收,若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在大陸有訴訟代理人的,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達;受送達人在大陸有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的,向其代表機構或者經受送達人明確授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四、送達簽收的方式


  有權接受送達的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或者蓋章,即為送達。


  五、公告送達的公告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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