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審批許可權的説明
(1)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項目或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允許類項目,位於市級工業區內的鼓勵類、允許類且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2)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不含限制類)註冊在浦東新區、外高橋保稅區、張江高科技園區、金橋出口加工區、化學工業區、臨港新城的外商投資項目,由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外高橋保稅區管委會、張江高科技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金橋出口加工區管委會、化學工業區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審批。
(3)投資總額低於1億美元的鼓勵類、允許類(不含上述兩條)及低於5000萬美元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由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審批。
(4)投資總額超過 1 億美元或國家有專項審批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初審後轉報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審批。
(5)註冊在漕河涇開發區、閔行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項目,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委託其對管轄範圍內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和企業變更事項進行初審、轉報,為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代擬批復稿和保管檔案材料。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