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金信託産品的創新與完善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集合資金信託指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方式。集合資金信託按運用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貸款信託、股權信託、證券信託、受益權轉讓 等,本文旨在通過對上述産品的創新進行分析,並對其尚需完善之處進行探討。
一 集合資金信託的創新目前市場上的集合資金信託産品圍繞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的目標,進行了富於實效的創新,體現了“金融超市”的獨特功能。
1安全性
A抵押擔保抵押擔保是主要的信用提升手段,以公司內部資産或股權抵押一是品質要求較高,二是存在市場風險,且有內幕交易之嫌,故外部擔保普遍受到市場認可。對於集合資金信託而言,擔保品質是決定項目風險水準、收益水準以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要因素。目前可以為信託産品提供擔保的機構主要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商業擔保公司、有實力的企業等,但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對項目的風險控制要求非常高,通常適用於基礎設施建設貸款信託擔保。我國《擔保法》規定,各級政府不能提供擔保,但是政府財政對於重要的基礎建設項目給與補貼,引入政府信用,大大降低了項目的風險,如上海愛建信託推出的上海環保投資——固體廢棄物轉机站信託計劃就是由市、區縣級政府財政補貼保證項目運營收入的。
B回購回購既是信託的退出渠道也是信託資金回收的重要途徑,股權信託的回購主要有股東回購、關聯公司回購兩種方式,受益權轉讓一般為公司回購方式。重慶國信的景龍國際公寓信託採用的是股東回購方式,信託期滿後,項目公司其他股東回購信託股權,保證信託資金的安全回收;上海愛建信託推出的上海環保投資信託計劃也是在信託期滿時由股東溢價收購股權來保證信託收益的。杭州工商信託的浙江水泥股權信託計劃是在兩年信託期滿後由第三方——浙江光宇集團,按信託資金的114%收購股權,光宇集團與浙江水泥的大股東同屬一人,是典型的關聯公司回購。中煤信託的榮豐2008財産信託優先受益權設計了兩種情況一是投資期限滿1年後,榮豐公司可提前回購優先受益權,二是在投資期限屆滿時,在信託財産處置收入不足支付投資人本金和收益的情況下,榮豐公司承諾回購投資者優先受益權。
C 優先受益權將受益權分為優先受益權與普通受益權,以財産的全部預期收益作為優先受益權的保證是受益權轉讓經常使用的安全保證方式。如北京國投成功發行的“盛鴻大廈財産信託優先受益權轉讓項目”,元鴻公司將其享有的受益權分級為優先受益權和普通受益權,並將其享有的優先受益權(人民幣約2.5億元)委託北京國投轉讓,優先受益權佔總信託受益權的61%,在優先受益權人取得全部本金和收益之前,其他信託受益人不參與任何分配。 優先受益權是內部信用提升手段的一種,以未來可産生現金流的資産作為融資的基礎和保證,這也是信託産品借鑒資産證券化的創新。
D 收益保證金收益保證金作對風險水準較高的證券信託廣泛採用,如華寶信託推出的“天元500理財信託計劃”在第一年預分配4%的收益並預提第二年的風險準備金作為收益保證。北京國投的盛鴻大廈財産信託在生效日起,信託財産轉讓人——元鴻公司在每信託年度伊始,向受託人交付所有優先受益人的預計年收益的65%做保證金。收益保證金的設計在信託收益率不斷提升,風險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降低了投資風險,增加了産品的安全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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