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寧波多家媒體紛紛對史建達因車禍離世後,父母捐獻其一肝兩腎及一對角膜的故事,進行了連續報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其義舉讓無數人為之欽佩和感動。他是鎮海區2017年第一位人體器官捐獻者,也是迄今為止該區人體器官捐獻的第13人。
生如夏花之絢爛,去如秋葉之靜美。18歲的生命雖因意外而逝去,但因義舉而獲“永生”。“能用的器官都捐。”這是作家史鐵生的生前遺言。美國作家琳達 裏弗斯也曾在《永生的眼睛》一文中寫道:“你能給予他人的最珍貴的禮物就是你自身的一部分。很久以前你媽媽和我就認為,如果我們死後能有助於他人恢復健康,那麼我們的死也是有意義的!”短短數語道出了捐獻器官義舉的價值和真諦。
自2010年我國啟動公民逝世後自願器官捐獻工作試點至今,已有越來越多人成為器官捐獻志願者,也正是有了類似史建達、姚貝娜、史鐵生等人的成功捐獻,才讓大量等待器官移植的病患者重獲了新生。
奧斯特洛夫斯基説過:“人生最美好的,就是在你停止生存時,也還能以你所貢獻的一切為人民服務。”捐獻器官是一項義舉,不僅可挽救生命,還可助力醫療事業更好發展,理應成為大家的“習慣性”選擇。然則“首例”、“第13人”的數據既珍貴又頗顯尷尬。有調查稱,遺體捐獻登記人數僅僅佔我國人口的0.01%左右,遠遠低於世界其他國家。
在歐美,西班牙和比利時採取了“默認捐贈”政策,在法國,只要車禍死亡者沒有特別聲明,都視為同意捐獻器官。在美國,由於理想的器官多來自意外死亡的健康青壯年,因此,美國器官捐獻志願者將捐獻器官的聲明夾在自己的駕駛證裏。如果不幸遭遇車禍身亡,方便醫生第一時間獲知自己的器官捐獻意願。
而在我國,之所以捐獻者少,主要還是受儒家“死者為大”、“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入土為安”等傳統觀念影響所致,故而人們寧願化為塵土或燒成灰燼,也不願意捐給他人。此外,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以及監管工作不到位也是重要的制約因素。
為此,國家相關部門要健全法律法規和內外監督機制,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體系,同時還要加大宣傳力度,切實轉變人們的傳統觀念,此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妨在城市公墓開闢器官捐獻者緬懷紀念園地,營造器官捐獻的良好社會氛圍,促進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
筆者希望史建達、史鐵生、姚貝娜等人義舉留給我們的不止于感動,更是對捐獻行為的一種尊重。未來,當捐獻器官不再是新聞,而成為了一種常態,那才是捐獻者義舉留給我們的真正意義所在。(台灣網網友:程彥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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