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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單入刑”第一案的破冰意義

2017年06月20日 21:12: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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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刷單炒信平臺,在淘寶網站吸納賣家互刷好評或者虛假交易,以此欺騙淘寶買家……6月20日上午,刷單組織者李某在杭州余杭區人民法院接受審理。法院當庭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90萬元。連同此前原判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予以並罰,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9個月,並處罰金92萬元。據了解,這是國內首例刷單炒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6月20日《新京報》)

  這起全國“刷單入刑”第一案,是阿里巴巴運用大數據主動發現並向警方輸送刷單線索,進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可以説,此案改寫了打擊刷單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處罰的歷史。當事人不僅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還被並處罰金92萬元,對其他刷單炒信組織者産生的震懾與警示作用將是空前的——刷單炒信行為完全可能被追究刑責,而且會重重地追究刑責,該收手了!

  “刷單入刑”第一案宣判後,期待有更多的刷單炒信者受到法律的公正審判,以彰顯法律正義。目前,刷單炒信已成為消費者人人喊打的社會公害。首先,它誤導甚至是欺騙消費者對商家作出錯誤判斷,進而作出不恰當的甚至可能受騙受害的消費;其次,刷單也構成不正當競爭,危害市場競爭秩序,對其他正當競爭的商家不公正,可能群起仿傚,形成“劣幣驅逐良幣”之勢,使電商平臺整個數據受到嚴重污染;此外,刷單還會損害電商公司的市場聲譽和競爭力,傷害社會的誠信環境,甚至影響整個網路經濟的發展。

  只有通過法律嚴懲,才能讓刷單炒信者樹立起對消費者、商家的最大尊重,樹立對法律的最大敬畏。然而此前,刷單炒信面臨的法律風險較小,違法成本很低。比如李某在此前被某地法院僅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這相對於刷單炒信可以獲得的利益而言,幾乎等同於毫發無損。行政執法部門依據《網路管理交易辦法》來處罰刷單炒信,也只能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即使是最高20萬元罰款也不具有威懾力。當違法成本遠遠低於收益時,刷單炒信者極可能再次鋌而走險,重操舊業。

  這一次,全國“刷單入刑”第一案的宣判,彰顯了法院及電商平臺在法律框架內“追殺”刷單組織者、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堅強決心。只是我們還應該思考:電商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反襯出法律法規建設的滯後,如何彌補這種滯後性?比如,刷單炒信雖然人人喊打,但我國法律對這種行為尚無明確具體的禁止性規定。如何確保法律法規與電商的發展步伐“與時俱進”,當是亟待著手的問題。(台灣網網友:何勇海)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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