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避銀行信用政策和房産限購政策,廣州一男子與結婚7年的妻子“假離婚”,還簽了“凈身出戶”的離婚協議書。孰料妻子假戲真做,不願復婚被起訴。海珠區法院最終判決離婚協議書有效,該男子真的“凈身出戶”了!(6月13日 《資訊時報》)
假戲成真,弄巧成拙,又是一齣因“搶”房而製造的鬧劇。國家有明文限購政策,城市有具體措施,哪想這位老兄自以為藝高膽大,竟與政府動歪腦筋、耍躲貓貓的把戲騙購,還履行了離婚登記,原本想用此“高招”套點錢,不想其妻子是位本色演員,雙簧唱真了,結局是自己被套了。
這樣的案例屢見不鮮,每次報道也都明確指明沒有“假離婚”一説,一旦辦理離婚手續就具備法律效益,但還是還是有人願意鋌而走險,怪誰?
他們是為了規避國家出臺的購房政策,為了違規獲取更大利益才招致惡果。從法理上講,他本身屬於違法行為,欺騙國家,法院當然不可能支援他,再者,這本身也是一件殺雞儆猴的事情,起到一定教育作用,告誡那些意圖假離婚來獲取更多社會資源的人。
這世界上只有真假離婚證,沒有真假離婚,辦理了離婚登記就是真離婚了,我們社會中有一些人在鑽法律空子佔便宜的時候不拿法律當回事,當自己中了招卻又想著用法律保護自己。法律講證據,離婚協議就是證據,這沒什麼好説的,雖然也許所有財産讓對方合法佔去了有失道德公平,但畢竟法律高於道德,至於道德上怎麼樣,那是另一回事,如果大家都任性,所謂的“講理”,那就真的亂了。法律沒有維護誰,法律維護的是自己的規則,所以我們要知法懂法。
買房有風險,離婚需謹慎,假離婚在法律上是有非常大的風險的,當事人既然選擇了假離婚就像炒股一樣必須要承擔所帶來的風險,滿滿的套路結果套住了自己,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後果只能自負。一個人如果利用法律來做違反人倫道德的事情,那麼,他就不僅僅是把法律當兒戲了,而更是把法律當作利用的工具了,而真正公正的法律是不應該為人所“利用”的。
這個判決看起來不近情理,但會使後面想利用假結婚獲利的人望而卻步,對於凈化社會環境是有利的,然而現實中有許多假離婚與現行政策是不無關係,制定政策時還需考慮權益分配合理,相關部門也須及時改進才能促進社會文明快速發展。(台灣網網友:孫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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