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提交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的《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提出“禁止將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醫療廢棄物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鄉村地區轉移、傾倒或者填埋”,《條例》為城市垃圾的處理指點了迷津,也為鄉村環境的保護提供了遵循。
這樣一部《條例》完全是應運而生的。現實中將城市垃圾向鄉村傾倒的行為確實存在,尤其是處於城鄉結合部的一些村子,因為離城較近、交通便捷、地面開闊,往往會成為垃圾傾倒的“首選之地”,甚至好好的耕地資源因此而被破壞。將城市垃圾轉移到農村,城市做到了“眼不見為凈”,但是卻會對農村環境造成影響,而如果這樣的行徑得不到遏制,垃圾就會越聚越多,“垃圾村”就會越來越多,這樣一來垃圾就會由“農村包圍城市”,本來是想“眼不見為凈”,結果卻住在了垃圾的“圍城”裏。
將城市垃圾向鄉村轉移,反過來垃圾再由“農村包圍城市”,這顯然不是垃圾處理的正確方式。之所以還有人這樣做,歸根結底逃不過一個“利”字。處理同樣數量的垃圾,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肯定會産生相關的費用,而往鄉村轉移的話則只需要一倒了事,這樣一核算成本,很多企業和部門肯定就會對垃圾轉移而不處理。殊不知,這是極其短視的行為,短時間看企業和部門可能得了利,但是這些隨意傾倒的垃圾,會擠佔農民的生産和生存空間,而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會污染空氣水源,甚至會對人類的健康形成威脅,這時候如果再來治理,治理的難度更大,投入的資金更多,為了眼前的一時利益所釀成的錯,可能需要幾代人才能彌補。
隨著城市數量的增加,隨著城市人口的增多,城市所産生的垃圾只會是有增無減,要避免垃圾“農村包圍城市”的局面出現,最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為垃圾找到合適的去處。有人説“垃圾是放錯了位置的資源”,因此我們要探索垃圾的細化分類,然後以此為基礎進行再利用,譬如可以用建築垃圾去修路,譬如可以用餐廚垃圾去漚肥,譬如可以用一些垃圾做發電的燃料等等。另外對於不能再利用的垃圾,要先進行嚴格的無害化處理,然後再去集中處置,在這個過程當中,就需要加強監管,不能讓一些單位和企業由著性子來,對於違規違法行為要嚴肅追責。總之,垃圾處理要有規矩,而且還必須得守規矩。
讓城市垃圾找到好去處,讓隨意處置垃圾的行為受懲處,這樣鄉村就不會成為城市的“垃圾場”,垃圾也就不會由“農村包圍城市”,當城鄉都實現了靚麗整潔,城市和農村就能各美其美。(台灣網網友:高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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