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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莫對考試保過班聽之任之

2016年09月13日 13:25:28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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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莫對考試保過班聽之任之

  隨著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政策出爐,各大教育培訓機構迎來報名的旺季,有教育培訓機構甚至開設了學費近14萬元的天價“保過班”。據悉,培訓機構的解釋,一是他們機構日常的精心教學;二是考生只要考過初試,復試他們可以“走關係”(9月12日中國新聞網)。

  我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有明確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的內容。無論“保過班”的合同具體怎麼約定,無論是否實質違法,“保過班”的名稱本身就具有違法的嫌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責任主動介入調查和處理。

  其實,“保過班”除了從日常教學方面騙生源之外,還有違法的操作,具體手法主要有三:其一是培訓班自曝的“走關係”;其二是與考試命題人員合謀泄題;其三是組織考試作弊。“騙”生源的情形,理應查實後以虛假廣告或詐騙進行處理。其餘的三種情形,在本質上都是違法、甚至是犯罪的,主管部門應該有自覺的警惕意識和線索意識,應該實施重點監管,將可能發生的不法現象扼殺在搖籃之中。

  翻看近年來的重大考試泄題或作弊新聞,幾乎總有考試培訓機構的身影,而且是黑色利益鏈中承上啟下的重要環節。

  考試培訓機構魚龍混雜,“保過班”大行其道,與工商部門與教育部門責任不清、監管不力是有關係的。有的培訓機構在工商部門註冊,有的在教育部門註冊,有的根本就沒有註冊。在具體的監管中,要麼是工商部門與教育部門踢皮球,要麼是工商部門對助考培訓不了解,或者教育部門又管不過來。對此,應儘快厘清主管部門及其責任,加大監管力度。

  監管必須有預防思維,將工作做在前面。基於考試培訓機構的特殊性,應依據其主要培訓業務明確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的監管,不能流於形式,而應對培訓機構的法人、主要負責人、講師等進行備案,對他們與考試命題人、組織人、招錄人的社會關係進行調查,並重點監控。一旦出現嫌疑現象,就應順藤摸瓜,將整個利益鏈的涉事人都繩之以法。同時,要引入培訓機構黑名單制度,決不允許以“污點”做“賣點”的現象存在。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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