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主席指出,作戰條令是規範軍隊作戰行動的法規,是部隊打仗和訓練的主要依據。只有厘清兩者的關係,發現、分析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和矛盾,才能將軍事理論的戰鬥力固化下來,進一步指導和推動作戰訓練和實踐。
雖然目前各國軍隊在作戰條令概念表述上不盡相同,但其核心思想和主要內容基本一致,那就是對科學軍事理論的客觀反應。從屬性上看,軍事法具有與生俱來的權威性強制性;從內容上看,為軍隊組織實施作戰提供依據,全面系統規範部隊的作戰思想、原則和行動方法;從功能上看,是在作戰領域貫徹軍事理論的抓手,是對未來作戰的前瞻設計,是對作戰戰備訓練經驗的概括總結。總而言之,作戰條令是軍隊組織實施作戰的準則和指導部隊訓練的主要依據,是以法規形式固化的軍事理論,是作戰理論研究成果的最高表現形式。
當前,世界新軍事革命蓬勃發展,戰爭形態向資訊化戰爭持續演進。作戰領域呈現新的特質,如戰場空間透明化,指揮控制智慧化等。種種原因導致戰爭制勝機理髮生重大變化,一段時間內,新軍事理論發展如火如荼,資訊火力戰、目標中心戰、無人作戰等層出不窮。但與之相比,我軍作戰條令建設稍顯滯後。因此,必須以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改革為契機,抓緊推進新一代聯合作戰條令制定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創新聯合作戰條令理論,固化科學軍事理論戰鬥力。
創新聯合作戰條令內容體系。現行版本的作戰條令,主要包括原則、力量運用、作戰指揮、行動、作戰保障、後勤保障、裝備保障和政治工作等內容,具有較強的思想性、指導性,而針對性、可操作性相對而言不足。同時,隨著我軍擔負任務多樣化拓展,現行我軍作戰條令規範範圍,即起點為受領作戰任務、終點為結束作戰,已不能滿足遂行任務的客觀需要。針對這些情況,必須擴展和增加作戰條令內容體系。在原有內容體系中,進一步明晰指揮員的有關許可權和職責、細化行動的程式和方法、增加相關作戰規則,如聯合作戰協同規則、聯合作戰火力運用規則、聯合作戰空域管理規則等。新設海上維權行動條令、邊境地區維權行動條令、海上護航行動條令等,滿足部隊使命任務拓展現狀,向前涵蓋戰前危機管控、武裝衝突應對,向後延伸至戰後維護社會穩定。
創新聯合作戰條令編修理論。作戰條令編修,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標準高、時效性強,需要科學的編修理論做指導,才能有效完成。必須著眼有效履行我軍歷史使命,聚焦能打仗、打勝仗的目標要求,科學確立作戰條令編修指導,形成權威、高效作戰條令編修機制,構建有機銜接、系統配套、全面覆蓋的作戰條令體系,準確把握作戰條令起草的程式、內容和方法,嚴格遵從作戰條令起草的相關技術規範,有序展開作戰條令實驗,進而建立具有我軍特色的作戰條令編修理論,指導作戰條令編修工作。
同時,還應積極借鑒世界各國軍隊編修作戰條令有益經驗,如設置專門權威機構、成立專業編修隊伍、建立嚴格而又靈活的編修制度和流程等,具體運用到編修工作乃至充實到編修理論當中。(穆永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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