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國時報》28日社論指出,臺當局“行政院院長”林全一上任就做了驚奇的政治決定!批出的第二份公文,下令撤回對太陽花群眾闖入臺當局“行政院”的刑事起訴中,關於毀損與侵入建築物等起訴罪名,百餘人將因公訴不受理而結案。林全撤告的理由是以本案為政治事件,並非單純法律事件,基於“多點和諧、少點衝突”原則從寬處理。蔡英文辦公室則説蔡英文昭示謙卑,支援“行政院”的決定。
“行政院”的意思是,“行政院”是被害人,可以選擇不告,是展現新當局寬容的政治決定,不是法律決定。道理看似簡單,其實不然。我們要請教“行政院”,“行政院”的撤告,構不構成對公訴檢察官的暗示乃至於指示呢?
太陽花群眾闖入“行政院”是個案,但將來也可能會再發生,也是通案。不僅如此,“行政院”的闖入者還自行替代扮演檢察官的角色,正在自訴警察打人有罪。當警察的上級的上級機關不再自認是被害人時,警察判有罪的機會豈不會大增?結果像不像官兵反成強盜呢?決定撤告豈能不影響其他司法案件?
“行政院”撤告尤其將産生一種觀感,政治正確昨非就變成今是,犯法也能説成合法。撤告,當然是在回報為新當局“打下江山”的功臣,然而成王敗寇的邏輯,又豈是正確的政策?
其實,如果有人因為“行政院”撤告,就以為日後只要有理由就可隨意闖入“行政院”,恐怕也是大錯特錯。今天如果有人為抗議臺當局停止在衝之鳥礁護漁,因而衝入“行政院”撒野,“行政院”會謙卑不與之計較嗎?大概不會吧!“行政院”撤告真正傳遞的刑事政策訊息是,臺當局追不追訴攻擊政府的違法行為,依政治而非法律決定。刑事政策本是刑法問題,不依法律而依政治正確風向決定刑事政策,所帶來的惡劣影響,臺灣恐怕難以承受。
行政院或許以為,當初行政院提出告訴是政治決定;現在做撤告的政治決定也是理所當然。可是行政院的撤告,不會沒有效應。以後若是有人傚法太陽花強闖“行政院”,行政院不提告訴則已,但凡提出告訴,都會被指為政治性的決定而百口莫辯。
“行政院”面對帶有政治性的案件,若都無視法律上應有的評價,只知撥著政治算盤處理,政權失去正當性並不值得同情;斲傷了法治,才真令人扼腕。
臺當局“行政院”説太陽花群眾闖入“行政院”破壞公務,不只是個法律事件,也是政治事件,也許沒説錯。但錯在一上任就對已進入法院的法律案件,搶著進行政治處理,政治正確優先,完全蓋過法治的正確思考。最可憂慮的是,這麼明顯的法治道理居然被忽略,而且是如此迫不及待。如果是沒有想過就做決定,孟浪的程度令人咋舌;如果是深思熟慮的決定,其由政治挂帥而不計法治成本的價值取捨,恐已敲響了臺灣民主法治即將倒退的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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