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國時報》今日刊載國民黨前發言人陳以信的文章説,關於服貿協議是否適用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爭議,筆者日前公開投書指出民進黨前主席蔡英文于12年前擔任“陸委會”主委時,所提出“行政院”草案便認為兩岸協議未涉及法律修正者由“行政院”核定即可。蔡英文辦公室隨即發出聲明澄清,但其內容反而再與歷史事實相違。
文章説,蔡辦聲明主要表示:當年修法前兩岸事務由行政部門獨攬大權,是蔡英文勉力説服將“國會”監督入法,于第五條明定兩岸涉及法律修正之協議需交“立法院”審議。然而此點説明完全是遁逃之詞。回顧修法前的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後段,其全文為:“但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另以法律定之者,並應經立法院議決”。換言之,早在蔡英文提案修法前,當時現行條文就有“國會”監督內容。何以今日她竟敢説成是自己當初修法功勞?
文章指出,因此當時蔡英文的修法重點,在於將兩岸協議中內容無涉及法律修正者獨立出來,明確賦予行政部門獨攬之權。因此當內政委員會修法主席立委陳學聖要求加入“並交立法院備查”時,蔡英文被迫同意之餘還要特別加上“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顯然她當時立場是為行政權辯護,希望擴大行政權對兩岸協議的裁量空間,這和她現在與抗議學生一同坐在“國會”的立場迥然不同。
文章最後説,其實筆者所提證據,均為公開資訊,相關文件任何人都可在國會圖書館網站下載,歷史真相為何,大家自己會看,蔡英文實該反省為何她一再立場跳動,而非總是罵人扭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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