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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性仁:與政治糾纏不清 臺灣司法走進死衚同

2011年08月31日 08:43: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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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陳水扁和吳淑珍夫婦貪污罪名不成立,輿論譁然。香港中評社31日刊載臺灣聯合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劉性仁的專論文章指出,“貪污無罪”這是多麼大的震撼,全世界如何來看待扁案?司法又如何能自圓其説?臺灣司法對於人的因素始終大於事的追究,司法與政治的糾纏不清,都讓臺灣走入了司法的死衚同。

  文章摘編如下:

  陳水扁遭控洗錢等案,臺灣高等法院日前依洗錢罪各判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兩年徒刑。合議庭在判決書指出,許多鬥士以青春、生命換來臺灣民主價值,但扁的不法扭曲追求民主的歷史過程;扁家雖涉及“公務機要費”、南港、洗錢等案,但令人不解的是,縱使判決書中把扁的罪狀寫的洋洋灑灑,但諷刺的是,“公務機要費”貪污部分改判無罪,而改因洗錢、“公務機要費”偽造文書兩案遭判刑2年8月,這是多麼大的震撼,“貪污無罪”。 

  得知對自己有利判決,陳水扁心情好到請獄友送去的美食,陳致中則嚴詞控訴被政治追殺,要求重新審判。陳水扁或許盤算未來該如何利用這些不是貪污得來的金錢;而意圖從政的陳致中,正操弄著如何能獲取最大的政治利益來訴求政治悲情,這對父子的表現,實在令人無法茍同。 

  依據目前臺灣高等法院公佈的有限資料看來,更一審判決的理由極為簡單,亦即:陳水扁、吳淑珍以不實犒賞清冊、不實發票報支,甚或直接侵佔下屬保管的現金等,金額是1億400余萬元(新台幣,下同);而陳水扁任內的犒賞、“秘密外交”、饋贈等支出金額則為1億3000余萬元;支出大於取得的款項,因此“客觀上未取得不法財物、主觀上無不法意圖”,所以無罪。 

  扁案鐵證如山的犯罪事實,毫無爭議的審判過程及證據認定和程式正義,公開透明在全世界的矚目下,最後還是在臺灣司法明樁及暗樁有意包庇陳水扁的“善心”下,作出陳水扁沒有貪污罪的結論,多大的諷刺,紅杉軍白忙一場,陳致中夫婦當初還認罪協商,扁家口口聲聲喊著馬當局“司法迫害”政治追殺,當對自己有利判決的情況下,便喊著司法還扁公道,怎麼説都是扁家有理,對於“公務機要費”從無期徒刑,一路在司法暗樁及明樁的相助下變成今日的無罪,陳水扁貪污是無罪的,全世界如何來看待扁案?司法又如何能自圓其説?臺灣司法對於人的因素始終大於事的追究,司法與政治的糾纏不清,都讓臺灣走入了司法的死衚同。 

  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法官對陳水扁“重罵輕判”;判決書一方面嚴厲批評陳水扁身為臺灣地區領導人應依法行政,為民表率,竟以違法方式領取“公務機要費”;另方面卻以“大水庫理論”,認定陳水扁不構成貪污罪。 臺灣最高司法部門細數陳水扁的罪狀為因,痛陳他的罪狀;但最後竟為無罪判決為結果,坦白説,這樣的因果關係令人費解,判決實在令人難以信服,前後不一致的落差更讓人無所適從,雖然我們必須尊重司法判決,但眾多的疑問存留在民眾的心中,實在不吐不快,或許是那股正義感及是非心驅使大家問出究竟是怎麼了? 

  陳水扁既有主觀上的意圖故意,更有客觀上偽造清冊及不實發票等犯罪手段取得了公帑,陳水扁家中的一切開支,包括陳水扁的保單、房屋頭期款及一切生活所需,全部都是由“公務機要費”支出,這難道還不足以證明他貪污的事實嗎?這等於把錢挪為私用,公私不分,吳淑珍更被認定為具有公務員身份可以有權利來挪用,只要有發票,不論哪一年不論是真是假,臺灣相關司法部門終究只是採納扁家片面之詞,一個“大水庫理論”讓扁案貪污除罪化,真是令人十分感嘆。 

  一句“支出大於取得”的心證,就推論出陳水扁在“客觀上未取得不法財物、主觀上無不法意圖”的結論,其實有著相當大的爭議,更審法官竟完全不問“秘密外交”的真偽,也不追查款項來源,只憑一句“支出大於取得”,就認定扁珍在主觀上無犯意、客觀上無犯行,這樣的司法見解,實在令人相當吃驚及無法認同。 

  更可怕的後遺症尚在觀察中,許多心存僥倖的不法人士看到扁案貪污無罪的狀況,是否會心生不法之意拼拼看會不會有司法人士善心發威,試問法律底線與道德是非如何能夠維持?陳水扁獲判貪污無罪,想必日後更會掀起臺灣政治及司法的腥風血雨,民意的反彈與全世界如何看待臺灣,種種更審法官是否有為整體的司法考量實在不無疑問,陳水扁“公務機要費”貪污無罪,不停地浮現在民眾的腦中,民眾如何能夠進行觀念革命,相信陳水扁的貪污是無罪的,民眾該如何自我催眠相信臺灣司法能夠公正的判決,恐怕才是真正的難題;臺灣司法走到今日這樣的地步實在令人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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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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