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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為搶救12枚5克拉裸鑽煞費苦心

2009年03月10日 13:23: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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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水扁家交由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保管的80多件珠寶,在吳淑珍同意下,已全數被特偵組查扣。吳淑珍要救兒子,又要“營救”價值數億元新台幣的大批珍寶,透過媒體放話強調,珍寶中12枚5克拉名貴裸鑽都是她自行購買,擁有完整購買憑證,檢方拿她沒轍。香港中評社今天發表評論説,陳水扁家講出這種話,簡直是把全世界人都當傻子,這套理論如果走得通,這世界上就沒有洗錢罪了。

  扁家宣稱,吳淑珍手上握有這些裸鑽的“合法證明文件”,一秀出來,特偵組就無權沒入,遲早要發還給她。吳淑珍還催促特偵組趕快把珠寶拿給她勘驗,擔心檢方沒保管好,姿態高得很。

  評論説,吳淑珍所謂的“合法證明文件”,不外乎購買憑證以及鑽石證書。這些文件僅能證明二件事,一、她這批鑽石的真偽、重量、成色;二、鑽石來源,例如向誰購買、購于何處。這是任何鑽石買賣都必備的證明,相當於鑽石的“身分證”,與鑽石與是否合法取得完全是兩件事。

  扁家自認,特偵組雖從黃芳彥手上拿到這批鑽石,但只要吳淑珍拿出保證書,檢方遲早要把鑽石還給吳淑珍。這種講法完全是騙外行人的,因為即使扁家的鑽石是企業贈與,要送這麼貴重的珠寶,也一定要附上完整的“合法證明文件”,證明所送的鑽石購于何方?重量與成色?讓受贈者知道其價值。未來該鑽石交易時,也都要齊備這些文件,才能順利脫手。

  所以,扁家這些鑽石不論是自己買的,或企業送的都一定會有“合法證明文件”。若是企業送的,會送這麼貴重的物品,一定是有對價關係,百分之百是行賄。如果鑽石是自己買的,而買鑽石的錢是不法所得,鑽石一樣也是不法所得;並不會因為有合法購買證明,用不法所得去買的鑽石就變成合法。

  評論還説頂級裸鑽因價值高,易於攜帶,一直是犯罪洗錢的重要工具之一。多年前,臺灣知名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法務專員劉偉傑,受公司委託保管美國“新帝”公司股票之便,卷走新台幣近40億元,警方後來發現,贓款除了部分匯往香港,另有部分購買大批鑽石、鑽表,攜帶逃亡。一些跨國性毒梟、金融犯罪、重大貪污以鑽石洗錢者更是比比皆是。

  評論最後説,不止是珠寶,扁家的寶徠花園廣場、一品苑等豪宅若最後證明是用犯罪所得購買,即會遭到沒入、充公。扁家能不能拿回這些價值數億元的裸鑽,就要看檢方能否追出,裸鑽是用不法所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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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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