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媒《中華日報》近日發表社論文章説,貪污犯好比狼,狼的頭伸進羊圈,決不會把身子留在外面,問題是,貪污犯貪得到,咽得下嗎?偵辦陳水扁家弊案的臺檢方“特偵組”,日前到陳水扁家就訊陳水扁妻子吳淑珍,扁家律師李勝雄轉述吳淑珍説,海外資金是“選舉政治獻金”,由友人蔡銘哲經手,她與扁均不知情,吳淑珍曾説:”如果早知道蔡銘哲拿錢,我會殺了他。”這話很經典,無非在為自己辯白,強調沒有貪錢,海外賬戶所存,都是政治獻金,卻不免引人聯想;“我吳淑珍是何許人也,連我的錢都敢騙!”
蔡銘哲到底騙了誰的錢?調查顯示,在陳水扁家洗錢弊案中,蔡銘哲從中得利超過一億元(新台幣,下同);此外,除了吳淑珍特助蔡銘哲、竹科管理局前局長李界木也不法獲利三千萬元,他們有樣學樣,都把錢存在海外賬戶。一旦紙包不住火,蔡李二人已同意悉數吐出,希望依貪污治罪條例,”自首自白減刑”規定,換取未來審判時,得有減刑機會。
陳水扁家所爆貪污案件,非”貪多嚼不爛”可道盡,簡直”罄竹難書”,包括“公務費案”、“洗錢案”、“南港展館案”、“龍潭購地案”、“安亞項目”、“拉美專案”、“二次金改”等七大案,前四案即將偵結,其中牽扯多少不法所得,就目前查知,至少有”海角七億”,其他被”暗杠”不明者,想必難以盡數。
陳水扁家之貪得無厭,遠超過“吃著碗裏看著鍋裏”,説是“見了壽衣也想要”,一點不為過。待到臺灣檢方端出起訴書,扁家所A金額,必然琳瑯滿目,令人不敢置信;當年陳水扁家吃肉不吐骨頭,未來將都被挖出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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