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臺灣《聯合報》報道指出,島內財政主管部門發佈一份性別統計報告,分析民眾的報稅資料,發現父母在分配遺産時,還是傾向“傳子不傳女”;就連公司老闆也是“陽盛陰衰”,高達7成是男性。報道由此指出:傳統社會一直有重男輕女的觀念,儘管近年來女性地位隨著經濟自主性提升有所改善,但上一輩的觀念依舊“根深柢固”,反映在遺産分配尤其明顯。
此報道引發島內民眾議論,臺灣《聯合報》今日刊載幾份民眾意見,摘編如下:
臺北市的陳盈説:“回饋娘家恩 我放棄繼承。”她指出,我願意放棄財産繼承權。雖是女子,娘家培育我並無等差,受高等教育,謀得正職,得以安穩度日。結婚生子,娘家體貼我成家不易,出錢出力,是我婚姻生活的堅實後盾;房貸沉重,父親及兄弟姐妹皆無限期、無利息貸款給我,使我得以喘息。逢年過節,些許心意表達,均遭婉拒,只因我還要養兒育女;如果回娘家更是堂而皇之當女兒賊。總之,我只是不停地銷蝕娘家,而無回饋。我真的願意放棄財産繼承權,這是我對娘家養育之恩唯一可回饋的方式。
屏東市退休教師溫蘭英指出,法律規定,父母遺産孩子不分男女一律平分,但習俗上父母還是由兒子奉養者居多。以我們家為例,爸媽生病時都是由兄嫂照顧,我們女兒只是偶而幫忙;兄嫂每月都固定拿錢給爸媽做生活費,女兒只需逢年過節給紅包。所以當爸媽去世時,4個女兒都二話不説拋棄繼承。
試想,我們4個女兒若“依法”請求平分遺産,合理嗎?反之,如果都是由女兒奉養父母的家庭,兒媳也依法請求平分遺産,女兒一樣會心生不滿。父母遺産該如何分,應以“是否盡到奉養父母之責”來論處會較公平。既要享權利就需盡義務,不能用“男女均分法”。
苗縣頭份小學校長陳招池舉例説,朋友阿芳的娘家爸爸二次中風,住進贍養院,在外定居的兄弟妯娌覬覦家産,爭相回來尋找老人家的剩餘價值;搶先一步者拿走他抽屜存放的現金,後來者取走土地所有權狀,以免被偷天換日變更掉;慢半拍者翻箱倒櫃一無所獲,乾脆一把火把衣櫃燒掉泄憤;這不是連續劇,而是身邊真實案例。
老人家住山裏,向來身體病痛,都找這位嫁出去的女兒處理,但財産卻登記在兒子媳婦名下。直到生病住院需要分擔住院看護費時,她大哥才説要登記一塊土地給她。然而,她不敢要,因為若分到家産就有責任照顧老人家,況且她婆家也有高齡的公婆要照顧,怎麼做都難兩全。因此做女兒的多半選擇拋棄繼承。
傳統觀念把遺産分給兒子,是責任與義務的承諾;當女兒的身分轉變成媳婦後,同樣也可獲得婆家遺産的保障,各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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