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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璩美鳳條款”防偷拍 “政治偵防”奈若何?

2005年01月19日 16:17: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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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最近大舉修正“刑法”,據説力度之大,是幾十年來僅見。除了提高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以及對連續犯罪施以重典,最引人注意的,是在“妨害秘密罪”裏頭,增訂新條款,對非公開場合的偷拍行為祭出懲罰。這個新條款,也被大家稱作“璩美鳳條款”。根據這個新條款,從今往後,但凡偷窺或偷拍他人非公開場合的活動或身體隱私,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並處3萬元新台幣(4元新台幣相當於1元人民幣)以下罰金。如果是意圖營利的偷拍行為,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並處5萬元新台幣以下罰金。如此看來,偷拍者要“小心”了。

  這些年來,演進中的臺灣社會處處表現出矛盾和衝突的兩面。一方面保存了中國社會重倫理、守秩序的傳統道德;一方面卻充斥著禮樂崩壞、人心不古的穢行劣跡。這其中,偷拍或者俗稱的“狗仔文化”日甚一日,幾成災害,弄得人人自危,防不勝防。達官聞人,演員明星是偷拍者主要的獵物,寂寂無名的升斗小民也不安全,匪夷所思的是,受害者鬚眉不讓巾幗。至於偷拍的場合則什麼地方都可能,更衣室、地鐵上、便池邊,甚至是窨井裏。反正臺灣的電子産品之先進遐邇聞名,白天有針孔攝影機,晚上有紅外線的夜視儀,而且體積袖珍,適宜隱蔽。這些偷拍者把自己的歡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得手之後或者自我沉醉;或者將之發佈于網路,“奇圖共欣賞,疑義相與析”;或者乾脆就賣給媒體圖利。“璩美鳳性愛光碟”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事件,當年鬧得沸反盈天,要想不知道都難。

  偷拍或“狗仔文化”成為社會公害,有識之士早就有預警。早在“璩美鳳性愛光碟”事件發生之前,島內民眾就有人呼籲立法保障隱私權,但是始終沒有得到任何回應。這個事件發生之後,臺灣當局的有關部門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而在“立法院”,也有56位“各種顏色”的“立法委員”難得達成共識,提案力促修法,經過馬拉松式之長時間折衝,才終於有了現在的所謂“璩美鳳條款”。

  可是,事情並沒有那樣簡單,要知道,臺灣社會還存在著另外一種偷拍、偷聽、偷窺,也就是所謂的“政治偵防”。據説那是為了“國家安全”而進行的必要的重點的監聽、監視行為,由臺灣的情治部門來執行。但從島內媒體的報道來看,這種“政治偵防”也已經氾濫成災,嚴重侵害了民眾的隱私權。

  對付社會上的偷拍者或者“狗仔隊”,臺灣已經有“璩美鳳條款”可依了。那麼,對付氾濫成災的“政治偵防”呢?(亞明)

  來源:《人民日報》 (2005年01月19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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