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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救災啟示錄

2014年09月05日 15:05: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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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發生氣爆事件後將近1個月,各界支援逐漸自災區撤離時,災民們在街頭自動出現了紅布條和白布條“對峙”的場景。紅布條寫的包括“臺積電我愛你”、“感謝、感謝,再感謝!”以及“有你們真好!”等,白布條寫的是災民“無法生活”、“無法營業”,還有“地基淘空”等字樣。這些現象,很明顯地烘托出當地災民對於臺積電直接協助的感恩,與對高市府救災遲緩的不滿。

  對此,臺灣《工商時報》5日社論指出,災後救助和災後重建工作,政府效率低於民間組織屢見不鮮。早年在臺灣“九二一”大地震之後,臺當局方面曾迅速立法通過《災害防救法》及《重建特別條例》,當時的臺灣“衛生署”亦委託成立“緊急醫療救護隊”,算是亡羊補牢之舉。有了相關法律作為依據,有了緊急處置所需人力與物力安排,何以政府部門仍然效率不彰,與民間部門有天壤之別,而導致前述的“紅白對抗”?

  社會上普遍存在一個迷思,以為政府部門效率不彰是因為相關法規不足,為此政府及“立法”部門“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遇到災變就訂定“災害防救法”及“重建特別條例”;要發展經濟就訂定“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有趣的是,訂定這些法規的重要精神在於鬆綁現有其他法令的限制,藉以提高救災、重建、經濟自由化的效能。

  以增訂法規來鬆綁法規,看似不合邏輯,卻彰顯政府部門效能不彰的真正原因,在於現有法令太多,相互糾結綁手綁腳,只好頻頻訂定新法來解除現行法令的桎梏。此外,當局法令本身自相矛盾之處,亦所在多有。例如“公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公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收入。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卻又在第14條規定“公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以三流待遇要延攬一流人才,實在近乎緣木求魚,根本不讓公營事業“依照企業方式經營”。

  反觀臺積電志工令人感動的服務,首先是企業高層抓對方向,災變一開始就根據需要,直接提供服務而不是滿腔熱血地捐錢、捐物資,其次則對於災變地區300米長的路段興建5座便橋,紓解災民“行”的緊急需求。相對於各界踴躍捐輸金錢物資,臺積電選擇不同的方式,在當時需要承受很大的壓力,外界很容易誤認被選為“高薪一百”指數第一名的公司,竟然吝于捐輸;然而,從最近發生捐贈善款分配被質疑有選舉目的,以及救災開始的前幾日曾發生捐輸食物過多,導致屆期之過剩食物必須銷毀等現象來看,臺積電在一開始就做對了。

  臺積電還有另一個優勢是政府機關始終做不到的,此即臺積電派出2,000人次的志工。以臺積電的高薪資而言,撇下高科技事業的賺錢工作不做,來與高雄市民一起在大雨、烈日下埋頭苦幹,無論對公司或對志工而言,都是極高的機會成本,決策層級據聞是張忠謀董事長,甚至是他親自視察災區後立即做成的決定。只有民營企業才能夠不陷入公文層層核轉的泥淖中,也只有民營企業才不需要為公文流程與決策先開幾個會。民營企業強調“做對的事”(do right things),政府體系講究“把事情做對”(do thing s right),亦即程式要完美無缺,因為未來若有任何質疑,程式對才是保命符。

  民營企業還有執行具彈性的優勢,只要符合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內部規章可以彈性解釋、快速修訂;而政府體系則不只自家規章管自己,許多其他的規章也管到自己,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會主管的“政府採購法”,其適用範圍包含所有行政機關、公營事業,甚至公立大學及研究機構。只要在一定金額以上的採購都受到限制,甚至對“採購”的定義從寬規範,讓許多機關動輒得咎。最近還發生因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通過,警察因不得任意調閱手機通聯紀錄,對於民眾撿到手機送交警察機關,無法調閱手機通聯紀錄查詢失主,導致無主手機堆滿桌。類似的情況,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來看,也有相近的無遠弗屆威力。

  公部門體系內的法令糾結、相互捆綁,導致政府部門各首長們大都徒呼負負,若要讓政府施政有效率,先決條件應是法規鬆綁;否則即使“CEO治國”,可能只讓CEO們陷在法案糾結的八卦陣中,英雄氣短,壯志難酬。從這次高雄氣爆事後救災的表現,更讓我們看到民營事業體系與政府體系運作上的差別。如若不然,明知年底選舉將至,高雄市政府還會笨到眼睜睜讓民眾拉白布條抗爭而無動於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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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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