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行政院賦改會”明天將召開第二次委員會議,討論促産條例租稅優惠落日之配套方案,包括調降營所稅率、調高標準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以及調降遺贈稅率等,做為優先推動之改革對象;並且確立“窮人減稅”較“富人增稅”優先的執行方向。然而窮人減稅充其量只是配角,實為富人優先減稅奠基、鋪路,完全不顧外界對富人增稅的訴求;尤其對造成稅制不公、無效率、稅政複雜最大亂源的資本利得課稅問題,更是只字不提,避之唯恐不及。
臺灣《經濟日報》社論指出,促産條例實施期滿,取消租稅減免獎勵措施,在稅收維持不變之中立原則下,一舉將所取得約1,500億元的財源,作為所得稅制改革的籌碼,的確是個大好時機,必須珍惜,以期建立公平、簡政的稅制。然其規劃方向中,調高薪資、殘障、標準扣除額,固然使得中低所得者受惠,減輕受薪階級因通膨壓力的衝擊負擔,卻因調高金額有限,僅具象徵意義,與其他減稅項目受惠程度相比,實屬杯水車薪,改善所得分配的實質意義不大;卻因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的取消,以及在所得稅改革為主軸之範圍內,“行政院”為呼應工商團體需求,“意外”將大幅調降遺贈稅率納入,主導改革方向與精神,卻有意漠視資本利得課稅問題,以致稅改缺乏應有格局,實在令人失望。
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的統計,課稅所得凈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高所得者,所得總額中高達66%來自股利所得,與中低所得者之80%以上來自薪資所得大異其趣;同時也相對反映一些擁有股票的高所得者,往往在除息前將股票出售,賺取資本利得卻不用課稅,為造成稅負與實際所得顯不相當的主要原因,久為各界質疑。如今“行政院”規劃取消促産條例租稅優惠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以及調降營所稅率約至17%;在現行綜所稅率下,必然拉大兩稅稅率差距,不但大幅提高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誘因,且嚴重扭曲個人理財決策,將股利轉為資本利得,卻不用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使得所得稅制的公平性蕩然無存,也助長M型社會貧富懸殊現象。
回顧以往員工分紅配股、員工認股權證、公司並購之商譽等之課稅,無論是按面額、按時價或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均引起許多爭議,關鍵就在最終階段之證券交易所得不課稅;財稅單位進而透過種種規定來防弊,結果只是治絲益棼,也徒增稅制複雜度。因此,為了稅制公平與稅政簡化,恢復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責無旁貸。當許多先進國家均對資本利得課稅之際,有關部門實不應以散戶比例過高、沒有全面集保、成本計算不易等技術面問題為由,斷然拒絕研究此議題,進而坐失稅改契機。
社論指出,日前臺積電董事長張忠謀三度主張“富人增稅”,並且建議開徵證所稅,方可有效拉近貧富差距,卻仍不見行政部門具體響應。其實,對富人增稅並不一定要對其提高稅率,只要能將富人慣常透過土地、證券交易所賺取的資本利得納入課稅,對獨資、合夥者加強課稅,對富人慣用的節稅漏洞嚴格防堵,就能有效增加富人繳稅金額,改善當前繳稅結構以薪資為主力的偏頗現象,增進稅制公平與合理性。況且,富人多繳稅,降低社會不安與對立程度,分擔維護社會安全之公共財成本,也是受益者付費的表現,富人無理由排斥。
至於遺贈稅改革方面,社論認為,目前稅率高達50%,規劃避稅的誘因極高;以致每年僅約300億元的稅收,佔總稅收的比率不及2%,徵納雙方付出頗高的稽徵與避稅成本,進而影響生産性經濟活動的可用資源,調降稅率或有其必要性。日前“財政部長”李述德曾言,遺贈稅率調降是國際趨勢,如不降稅,外資不會進來,財富不會回流,島內經濟無法提振,所得就無法提高;並且認為在所得稅方面應有配套措施,才不會被批評劫貧濟富。既然有此體認,行政部門除滿足工商界需求外,亦應對一般納稅人有所交代,將證券交易等所産生的資本利得納入課稅,部分消除借活絡經濟之名卻行富人減稅之實的疑慮,調降遺贈稅或能爭取更多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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