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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口舌之快惹眾怒 陳水扁有膽説沒膽做

2007年11月28日 09:04: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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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階段”還是“兩階段”,對於臺灣政壇而言,是個不成問題的“問題”。藍營十八縣市採行“兩階段”是否有違“憲”之虞被熱炒,陳水扁更拋出震驚全島的“戒嚴説”“停選論”,遭到猛烈抨擊,其口無遮攔連民進黨內部都瞠目結舌。已經一步步邁下“總統”之位的陳水扁,真有膽量與全臺灣反目嗎?

  臺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表示,十八縣市採行“兩階段領投票”,完全不涉違“憲”違法問題,因為二○○四年就採此制。現在的問題是:陳水扁挾持了“中選會”,強採“一階段”,反而有裹脅選民、刺探秘密投票、妨害自由選舉的違“憲”違法疑義。如今,縣市選委會依職權回避違“憲”違法的“一階段”,採行二○○四年已有前例的“兩階段”,陳水扁竟揚言要“法辦”,要“戒嚴”,真是豈有此理。

  陳水扁揚言“戒嚴”、“延後甚或停選”,但臺灣畢竟不是巴基斯坦,陳水扁還沒有那個能力和膽量。此外,陳水扁又威脅堅持“二階段領票”縣市選委會及選務人員,將予“撤換”、“法辦”、“恐怕領不到退休金”等等;但臺灣畢竟是法治社會,陳水扁這些威脅全無法律依據,各級選務人員根本不必理會其色厲內荏的胡説八道。

  直轄市選委會委員,是由“中選會”提請“行政院”派充;縣市選委會委員由省選委會報“中選會”派充;實際作業則是各黨派推薦人選,再由“中選會”作業派定。至於主任委員,通常由各地方政府首長兼任,以收調用人員辦理選務便利之效。而各級選委會委員依“中選會”所制定的組織規程,均為無給職、任期制(三年),以期公正行使職權;除了官員兼任的選委會委員,大部分委員都是另有其他工作的民間人士。在組織規程裏,並沒有如何免職的規定;縱然有委員辭職,亦須按程式重新任命。因此,陳水扁的所謂“撤換”,説來痛快,但若要實際執行卻無法律依據。至於記過、申誡、降級等行政處分,對兼任委員的民選首長或政務官而言根本不適用,對民間委員更是不痛不癢。

  再者,選委會所屬選務人員,除少數專職公務員外,皆是地方政府調用人員,加上投開票所臨時任用的老師、公務員等;這些“選務人員”只是奉命行事,若予“撤換”,也只不過換一批人員來執行地方選委會的“兩階段”命令,不會因人換制。至於當局倘欲“接管地方選務”,問題仍在“于法無據”。

  社論指出,陳水扁、“行政院”及“中選會”以“法辦”、“領不到退休金”來威脅承辦選務的人員,更是荒謬無稽。關於“法辦”方面,“中選會”主委張政雄宣稱將以“刑法”妨害投票罪追究;然而,“刑法”妨害投票罪整章條文,依罪刑法定原則,可謂沒有任何一條能夠適用在堅持“二階段領票”的選務人員身上。舉例而言,“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自由投票”罪,套用高等法院在高雄市長當選無效官司的見解,此處非法方法限于“強暴脅迫或相類之方法”,二階段領票當然不是什麼強暴脅迫的方法,也當然不構成犯罪。該法其他各條款,亦率皆如此。總之,法治社會要辦人,罪刑法定,必須有法律依據,絕對不是陳水扁説了就算。

  至於所謂“領不到退休金”,必須是公務員有違法事實並遭判刑確定,才有可能發生;如前所述,既然二階段領票作業並不違法,又如何可能“領不到退休金”?人民寄望于選務人員者,乃是以最能維持選舉公平,最能讓選民表達自由意志的選務程式,維護人民的“憲法”權利。只要承辦選務的公務員所作所為符合此一宗旨,就根本不必有任何顧慮。

  社論説,陳水扁與“中選會”主張“一階段”,所憑藉的是政治暴力,而有違“憲”違法的疑義;十八縣市主張“兩階段”,則較符合“憲法”公正選舉的精神。如果兩案在當局及地方之間相持不下,則只有聽任各縣市各自採取自認合宜的方式;而民進黨及國民黨除“依法”處理此一爭端外,絕不可煽動暴民以暴力騷擾破壞投開票。只要各縣市選民遵守各縣市的投開票規定;綠不在藍縣市鬧事,藍不在綠縣市鬧事,即可相安無事。

  陳水扁必須收回他“我們絕不投降”等恫嚇語言,民進黨亦勿再揚言有人可能搗毀投開票所。“一階段”有陳水扁的赤裸權力支撐,“兩階段”則有法理及先例支援。何妨就採“一島兩制”,只要陳水扁及民進黨勿再瘋狂地挑唆暴動及戒嚴即可!

 


 

[責任編輯: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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