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預算中心最近針對由“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所代管的“就業安定基金”經費使用情形,出爐一份報告書,指出由於相關法規對基金用途規範寬鬆、主管機關又管理不嚴,以致變相成為各“部會”行政經費不足時的替代財源。預算中心指出,此舉不僅有違“預演算法”,更是慷勞雇之慨,進而要求“審計部”主動調查糾正,並追繳遭挪用的相關經費。
臺灣《工商時報》今天的社論説,綜觀預算中心的這份報告書,就個案而言,“就業安定基金”如此遭挪用,的確有許多值得檢討、改進之處。不過,更值得正視的,此一個案在整個行政體系中並非孤例,毋寧只是冰山一角,其中涉及行政權的便宜行事,對“立法”部門預算審議的漠視回避,以及缺乏依法行政的專業倫理,才更值得關注。
以“就業安定基金”經費遭包括“內政部”、“青輔會”、“衛生署”、“勞委會”,甚至“經濟部”等單位挪用的情況來看,主要是因為各單位的預算編列不足,或者是預算遭“立法院”刪減,於是巧立名目,轉而向“就業安定基金”申請經費補助。這樣的行徑,在各行政單位來看,由於申請到的補助還是用於公務,既然是公款公用,似乎並無不當,不過,有待辨正的是,公款公用並不等同於公款法用,如果不做嚴謹明確的區隔認定,不僅有違法之虞,並易滋生流弊。
社論指出,“就業安定基金”公款遭各“部會”挪用,最直接的問題是它意謂著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規範。原來依就法律法規,授權當局向外勞僱主開徵就業安定費,其用途應為“加強辦理促進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外國人聘雇管理事務”。但實際運作起來,各“部會”向“就業安定基金”申請的補助案,主要卻是彌補原業務行政經費不足,甚至誇張的如“內政部”警政署原規劃辦理全面撥發外僑居留證防偽晶片案,也巧立名目的向該基金申請補助,儼然把“就業安定基金”當成提款機。
在這個所謂公款公用的過程中暴露的問題,其一是巧立名目挪用基金公款。其二是違反相關法規,因為各“部會”辦理經常性業務經費不足,解決的辦法應是動用預備金或追加預算,而不是把本應專款專用的“就業安定基金”挪移彌補正常預算不足的坑洞。其三是就經費預算遭“立院”刪減者,如果轉向“就業安定基金”尋找替代財源,其實也意謂著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的不尊重,並使“立院”的預算審查制度形同具文。其四則是外勞僱主除了要繳交就業安定費之外,本來就還要依法繳稅,按理説行政體系的正常業務應由年度預算支應,就業安定費則應專款專用,而今“就業安定基金”不只要支應法定用途所需,甚至也要負擔行政部門例行業務所需,除了是慷勞雇者之慨以外,更可視為是對勞雇業者剝兩層皮了。
社論認為,“就業安定基金”如此的遭挪用,檢討起來當然和相關法規對基金用途規範過於寬鬆有關,讓各“部會”可以巧立名目把基金當成彌補行政經費不足時的提款機。同時,“勞委會”對基金的管理運用,雖然設有監理會負責審核,但審核把關顯然並不嚴謹,甚至連“勞委會”本身也來申請爭食,以致出現球員兼裁判情形。再加上有關該基金的經費運用情形,以及監理會的開會記錄,並未依資訊公開法上網公佈,雖屢經“立院”預算中心提醒,“勞委會”仍未改進,自然難逃外界黑箱作業的質疑,實屬有虧職守。
社論最後表示,“就業安定基金”管理運用所出現的諸多違失,在整個行政體系上來説其實並非孤例。同屬“勞委會”主管的勞保基金、勞退基金之管理運用,是否透明且未遭挪用,也存有檢討空間。另外一個週知的事例是當局發行公益彩券的收益,依法本應提撥一定比例給予各地方政府專款專用於社會福利照顧,但不少地方政府卻因而減少正常預算中社福經費的編列,同樣是公款遭挪用而非法用的顯例。擴而言之,各行政部門依不同名義成立的基金不知凡幾,這些基金成立之初無不標榜要專款專用,但是否經得起檢驗,看來“審計部”和“立院”有必要連手加強查察,否則不只是逃避“國會”的監督,更將成為衍生流弊的行政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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