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1993年制定,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確立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平等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為維護消費者利益、規範商家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作出了貢獻。然而,該法畢竟産生於20年前,當時我國正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且剛剛開始市場經濟進程,無論是觀念、行為還是社會背景都存在明顯的社會局限。而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人們的消費能力、消費習慣、消費模式都産生了巨大變化,該法的一些規定慢慢落後於時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消費者的維權。在消法的實施過程中,人們不斷呼籲修改完善,這次修改既是對法律的健全,更是對民意的回應和對社會需求的滿足,因而,我們期待這次修法能夠準確、全面、到位,儘量不留遺憾。
首先,要科學合理地重新界定“消費者”的範圍和“消費”的涵義,切實擴大消法的適用範圍。20年前起草消法時,醫療、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種社會福利,由政府和社會按照個人的身份和資歷進行分配,金融理財、電子商務、私人購買小汽車更是不曾涉及。如今,醫療、住房等領域已經帶有經營性質,金融消費特別是電商也差不多家喻戶曉甚至大有取代傳統消費之勢,私家車更是大量進入家庭,而且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講只是用於消費而非經營,新法將不得不回應這些領域中的糾紛。根據我國實際需要和未來發展趨勢,務實擴大消法的適用範圍,應作為這次修法的首要任務。
其次,根據法治建設的需要和消法實施過程中凸顯的問題,進一步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最大限度地扭轉消費者的極端弱勢地位,也是這次修法的重點所在。這方麵包含的內容較多,也較為具體。在筆者看來,至少應當涉及更加全面地保護消費者權利、方便維權、提高維權積極性等方面。具體來講就是,一要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個人資訊,防止隱私權受侵犯;二要切實提高欺詐賠償標準,加大懲罰性賠償的力度;三是與民事訴訟法相銜接,正式引入公益訴訟方式;四是適應新消費方式的出現,為平衡資訊不對稱,賦予非現場消費者一定條件下的反悔權。
據報道,這次修改中,現行消法規定的欺詐行為“1+1”賠償標准將調整為“1+2”賠償,即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兩倍。同時,擬設立賠償數額下限,即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這無疑體現了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加大了商家的違法成本,是修正案的一大亮點,也是一大進步。但筆者認為,這個“下限+封頂”的賠償標準依然存在標準過死、過於僵化的問題:一方面會造成部分情況下對違法者懲罰力度不夠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會導致個別消費者利用賠償標準牟利的情況,無論哪種情形都不利於法律的實施,也不利於正常消費秩序的維護。分類進行“提低”、“限高”或許是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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