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通緝”職工的事件雖然少見,但背後暴露出的不作為和亂作為在一些基層部門中卻普遍存在
假如你是教育局的一名公務員,多年未到單位上班,忽然有一天,你從網上看到教育局發“通緝”尋找,敦促你“逾期不歸就要被開除”。這個時候你會怎麼辦呢?顯然,遇到這種情況,一般人的選擇無非是兩種:如果在外混得不錯,看到這個“通緝”,也就哈哈一笑;如果混得不好,當然也就按照單位的“通緝”要求,乖乖回去上班。
不過,就概率而言,前一種可能性更大。因為既然多年未與單位聯繫,弄得單位如今要鄭重其事地在網上發“通緝”尋找,説明這個脫崗者自以為混得比在單位要好,不想回去,否則,以公務員旱澇保收的待遇,很多人削尖腦袋也進不去。獨他不想回去?不合情理。
千萬別認為這種事不可能發生。它如今就出現在安徽的廬江縣教育局。日前,廬江縣政府網站發佈一則“通緝”公告,稱“廬江縣教育局職工陳某于2000年離開單位,至今未回單位上班,且未辦理相關手續。現按《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限陳某于本公告發佈後15日內返回教育局上班或辦理相關手續,如逾期不歸將按規定予以開除”。公告的發佈者是廬江縣人社局和教育局。
這可真是一個史無前例的“通緝”,直透出一股幽默味道,然而,更幽默的是,面對外界對該職工不在崗多年,為何今天才發公告敦促其回來的質疑,縣教育局有關負責人解釋稱,這是因為無法聯繫上他,而沒辦理辭退也是因為無本人簽字無法完成手續。所以才有網上發“通緝”之舉。
看起來教育局也頗無奈。要説人家不作為吧,早在2004年還曾讓該職員要麼回來上班,要麼辦辭職手續,只是人事局強調公務員辭職要本人簽字,而恰在此時,教育局“卻與陳某失去聯繫,他親友電話也沒有,這個手續一直沒有辦成”。此後由於遭遇機構變動等原因,故此事就一直沒辦成。
不過,縱使廬江縣教育局負責人的解釋大體説得過去,也還存在著幾處“紕漏”,正是這幾處“紕漏”,讓人懷疑真相可能並非如此。按照該負責人的説法,多年中沒開除這位職工,是因為他沒簽字,而公告則講,在網上和報上公示結束後,若其還不回來簽字,將予以辭退。那麼,這裡就存在一個矛盾,既然同是本人未簽字同意,為何過去辭退就不行,現在則可以?難道僅僅是因為公示了就具有法律效應?如果是這樣,為什麼早先沒想到公示,現在才想起?
我國的《公務員法》規定,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作為一級政府部門,教育局本該嚴格按照法律來行事的,即使這裡面牽涉到被辭退者的簽字問題,在一時無法聯繫到本人的情況下,總是可以找到辦法的,但荒唐的是,直到目前,教育局還對這位職工充滿“仁慈”之心,竟然在公告中一邊引用公務員法,一邊卻説公示結束後15天內回來,什麼事都不會有,如此承諾明顯與國家的法律相衝突。是沒有法律意識,還是根本不想遵守法律?
另一方面,在回應網民有關該職工工資的質疑時,縣教育局的解釋也有含混之處。雖然承認早在2004年就已停發其工資,但又以時間久變動大為由,表示需要專門到縣財政局調查。到時候會根據實際情況,再決定如何處理。一個本單位職工,工資發沒發,發到什麼時候,竟然無人知道?為什麼過了好幾年,才想起來去調查核實?可見,這與本人沒簽字就不能辭退一樣,是在為自己的懶政和失職找藉口。
這起事件雖然少見,但背後暴露出的不作為和亂作為在一些基層部門中卻普遍存在。是不是還涉及人事腐敗問題,也未可知。總之,從這個令人啼笑皆非的“通緝”中可以看到,建設一個服務型政府,路還很長。(鄧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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