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一個萬畝森林公園,江蘇常州新北區春江鎮近日將啟動對工程附近2000多戶居民的拆遷安置。讓拆遷戶們意外的是,對拆遷補償金額、條款一無所知的他們,卻首先收到了一封《關於“自願有償延期支付拆遷補差款和自願有償提前交納增購房款”的徵求意見書》。鎮政府表示,如果老百姓願意,可以為他們代管這筆錢,其利息為銀行存款利率兩倍。(5月8日《揚子晚報》)
拆遷事件總是新聞的富礦,“我為百姓代管拆遷款”的新聞,再一次證實了“拆遷製造”的無限可能性。不錯,就近年來的新聞視野所及,伴隨著拆遷致富的出現,拆遷者因為理財不善快速返貧,也成為一個被聚焦的現象。正因如此,春江鎮政府提議代管拆遷款,或許真有一定的善意,但從權力邊界而言,這種為民代管拆遷款的行為,既無必要也不可行。
不必要之處在於,拆遷款首先是一種私人財産,也是一種補償性的私人財産。居民們需要依靠拆遷款來迅速完成由“失地者”到“可謀生者”的身份轉變,拆遷款最應該“迅即”發到居民手中,沒有被“暫時保管”的必要。至於説居民的理財意識匱乏,政府代管更能防止拆遷款被揮霍,管理者顯然同樣低估了居民的自律能力。在慣常的“經濟人”思維下,整體而言,居民們依舊會有著自發的風險意識和克制理性,不必過多憂慮于他們在驟然而來的拆遷款前的精神迷失。
值得放大式剖析的,更是春江鎮政府的説辭:“拆遷戶補償款存銀行,在幾年後支付高於銀行利率一倍的利息,差額從財政中撥款。”財政支援,只存銀行,兩倍利息,保賺不賠——這確實很像是一種“説服術”,想消弭居民心中的抵觸感與不信任感。問題是:公共財政可以用來支付這樣的“諾言”嗎?又有誰來保證與監督,當地在代管拆遷補償款期間,不會對其加以他用,或者到時高利率無法兌現,誰來進行兜底性的擔責?
對照以上的分析,代管拆遷款舉動的發生,就很值得思量。在我看來,它映射出的其實是某種角色邏輯的錯位,現代政治學理論早就指出,作為民意代行機構,政府部分更應該做的事情不是“為民做主”,而是維護秩序,讓民意能夠充分地實現。“通過政府規制等辦法以試圖解決相應的市場失靈,效果並非總是很理想”。同樣,面對可能産生的社會秩序失范,一手包辦或者家長式做派,也不是“最好的選擇”,因為較之某些秩序失靈,社會體系自有其調節的動力與路徑。但許多政府依舊樂於做事必親為的“大政府管理者”,而不是“公共服務者”。
時至今日,許多部門仍然有著揮之不去的管理慣性,所以,一旦遇上諸如“拆遷返貧”之類的社會棘手問題,便會回頭求訴于行政手段,希望用看得見的手來達至最簡單的解決方式。殊不知,這種不尊重個體理性的大抱大攬,甚至是好心辦壞事。畢竟,沒有誰敢百分之百地保證,在未來不可預測的歲月中,拆遷款可能“安全地大幅度增值”。
對於拆遷款這樣的居民活命錢,相比于代為保管,有關部門更應該做的是積極地與“利益染指”避嫌。所謂為避免居民“拆遷返貧”,需要做的只能是服務,比如進行專門的理財知識培訓,比如進行合理的消費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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