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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補償”亟須法律護航

2012年03月02日 14:05:00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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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游的山青了、水秀了,但當地居民卻因“無工不富”依然貧窮,這種“保了生態、餓了肚子”、“下游受益、上游犧牲”的環保困境,近年來在一些地方出現,反映出生態保護者和生態受益者之間公平利益分配機制的缺乏。近日,浙江、安徽兩省經過多年醞釀、反覆磋商形成的新安江流域生態補償機制進入實際操作階段,這也是我國跨省域生態補償中的首個“吃螃蟹者”,無疑為走出困境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生態利益具有正外部性,如果沒有強制性的利益再分配機制,受益者無償或低成本佔有生態利益、生態保護者付出卻得不到相應回報的矛盾將會出現。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當然是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綜合考慮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運用行政和市場手段,調整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活動中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實現優化開發、重點開發區與限制開發、禁止開發區之間的“利益共用與責任共擔”。

  自上世紀末期以來,我國已經在森林、草原、流域、濕地、區域、海洋、礦區等七大領域開展了生態補償試點,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全面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金機制邁出實質性步伐,部分省市初步建立了省內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然而,困難和問題也逐漸凸顯,補償領域和主體、客體不明確,造成生態受益者與生態保護者之間的利益關係脫節;補償方式單一,標準偏低,資金來源渠道較少,市場機制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影響了生態保護者的積極性;而補償資金使用不規範,缺乏有效監督考核體系,也制約了可持續效果。

  生態補償制度是對既有利益格局的再分配,如果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範提供保障,則會陷入“只説不做”的困境。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中僅有《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對生態補償有原則性規定,並不能滿足全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需求,因此亟需針對生態補償制定專門的立法,這也是“十二五”規劃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的任務和目標。對生態補償的定義和原則、領域與補償對象,以及標準、生態服務價值評估等內容,都還需進一步規定,建立起完整的生態補償法律制度框架。

  生態補償“知易行難”,以新安江為代表的生態補償試點已經邁出了重要一步。相信隨著生態補償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將進一步改變“我花錢植樹種草、他免費乘涼享受”的不合理現象,使生態補償從“道義要求”變為“強制制度”,從而有效解決不同區域間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實現生態與經濟的良性迴圈。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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